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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正犯與共犯(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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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教唆犯,即造意犯,它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如果說幫助犯的本質是強化犯意,那麼教唆犯的本質就是創造犯意。唐朝的法律把教唆犯精準地稱為造意犯,諸惡以造意為首,因為它是創造犯意者。

教唆犯的成立條件,首先他教唆的物件一定是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10歲的孩子殺人,這是間接正犯。其次在客觀上要有教唆的行為,教唆行為在客觀上創造了他人的犯罪意圖。最後,在主觀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這種故意必須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可能創造他人的犯罪意圖。如果行為人沒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僅僅因為說話不注意,客觀上引起了他人犯罪的意念,這屬於過失教唆,不能認定為教唆犯。

在教唆犯中,最複雜的是關於教唆未遂的認定,刑法規定: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屬於教唆未遂。

廣西南寧市有一樁經典的僱兇殺人轉包案。2013年10月,張三指使李四僱傭殺手去殺害魏某。張三給了李四200萬元現金。於是,李四找到王五,讓他具體操辦僱兇殺害魏某一事,給了王五100萬。王五立即轉包給王六,先付27萬,事成之後再給50萬元酬金。王六又轉給王七,價格變成了20萬。王七最後轉給王八,事成之後給錢10萬元。想一想,處於「食物鏈末梢」的王八多麼可憐,這真是赤裸裸的殺手剝削啊。

王八拿著魏某的資訊決定去殺人,但思來想去,覺得這10萬元酬金太少,於是找到魏某,希望他配合偽造現場,把10萬元酬金騙到手。據說王八找魏某洽談此事時,魏某最初覺得遇到了騙子。後來才知道王八所言不假,魏某大驚失色,也非常鬱悶,因為自己的命才值10萬塊,太傷自尊了。後來魏某配合王八演戲,飛赴上海照顧患病的老父親,「失蹤」了十天左右。但從上海回來後,魏某還是有些害怕,到公安機關報案。

王八當然屬於故意殺人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但張三、李四、王五、王六、王七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

在刑法理論中有兩種立場,一種側重結果和邏輯,認為既然幫助犯採取共犯從屬說,那麼教唆犯也要採取共犯從屬說,只有當存在故意殺人的實行行為,教唆者才構成犯罪,而在本案中王八沒有著手實施犯罪,所以張三到王七的教唆行為不構成犯罪。

另一種立場側重行為本身的惡性,認為教唆犯非常邪惡,諸惡以造意為首,只要教唆就構成犯罪,教唆成功屬於教唆既遂,教唆失敗一律構成教唆未遂,認為教唆犯不需要遵循共犯從屬說,而應該採取教唆獨立說。按照這種觀點,張三到王七的行為都構成教唆未遂。

法院最終對張三等人判處了2年7個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看來法院採取的還是傳統的教唆獨立說。

你覺得這兩種立場哪種立場更合理呢?

想一想

張三教唆李四到超市盜竊,在李四進入超市後張三立即報警,警察將正在盜竊的李四抓獲,張三這種陷害教唆應當如何處理呢?

於愛銀、戴永陽故意殺人案,《刑事審判參考》第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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