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常常交織在一起,從而導致十分複雜的情況。
一般說來,二人以上已經著手犯罪,但僅有部分人導致結果發生,根據「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所有人都成立既遂。
但是,共同犯罪與中止之間的關係則非常複雜。比如一名共犯者在犯罪途中後悔想脫離共犯關係,只有當行為人「消滅」或「切斷」自己對共犯犯罪的作用或影響,才可能從共同犯罪關係中解套。否則,單獨的脫離仍然不能成立中止,根據「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如若他人成立既遂,脫離人仍應成立既遂。這就是所謂的「一人既遂全體既遂」的原理。
日本有一個非常經典的案件。
二戰後的日本,有兩個劫匪一起去搶劫。他們找到一位抱著孩子的婦女。他們對婦女說:「把你家值錢的東西拿出來,否則對你不客氣。」這個婦女從房間裡拿出一個盒子,對劫匪說:「這裡有6000日元,是我丈夫任職學校的公款,你們看著辦吧。」接著,婦女又從房間裡拿出另一個盒子,對劫匪說,「這裡有300日元,是我家的全部家當,你們看著辦吧。」
結果,其中一個劫匪哭著對這個婦人說:「你家怎麼這麼窮呢?這個錢我不能要。」接著他又說,「不管生活多麼困難,堅持下去總會有辦法的。你還有希望,不像我們,我們沒希望了。要不這樣,你明天到警察局去報案,就說這些錢被我們搶了,然後拿這些錢改善一下生活。」這個劫匪說完,哭著離開了現場。
但另一個劫匪沒有走,他拿了300日元,追上了先前那個劫匪,並埋怨說:「你太善良了,不適宜做劫匪。我們可以不要6000日元,但這300日元怎麼也不要呢?我現在拿過來了,我們一起分了吧。」最後,兩個劫匪大打出手。這個劫匪或許令人感動,但他們依然構成搶劫罪的既遂,畢竟他沒有切斷對共犯的影響力,也沒有勸說同案犯放棄犯罪。
幫助犯的脫離
在特殊的情況下,行為人如果消除了對共犯的物理性影響和心理性影響,這也可能單獨成立犯罪中止,不再受一人既遂全體既遂原理的約束,這主要發生在幫助犯的場合,畢竟幫助犯對共同犯罪的影響力是比較弱的。張三知道孫某想偷車,便將盜車鑰匙給孫某,後又在孫某盜車前要回鑰匙。但孫某用其他方法盜竊了轎車。在此案中,張三就消除了他對共犯的物理性的影響。同時,張三取回車鑰匙不僅對孫某沒有正面的心理性促進,反而會有負面的心理影響,故可以單獨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主觀上無脫離之意,但客觀上產生脫離效果,可成立犯罪未遂。
甲欲到張三家盜竊,請熟悉張三家的乙繪製一張地形圖,乙詳細地繪製了一幅圖紙,但甲後誤入李四家,發現與圖紙完全不同,心中大罵乙混蛋。甲只能靠自己行竊,後竊得3萬元財產。在此案中,乙主觀上希望幫助甲的盜竊行為,但在客觀上產生了脫離的效果,沒有起到幫助作用,乙的行為屬於盜竊罪的未遂。但如果甲雖誤入李四家,但沒有開啟圖紙,財物輕鬆得手,乙的行為又應該如何處理呢?顯然乙主觀上想幫助,客觀上也提供了幫助,對於甲而言,圖紙在手,心裡不慌。所以乙成立幫助犯的既遂。
想一想
甲和乙合謀盜竊一電器倉庫,由乙先配製一把「萬能鑰匙」,數日後,乙將配製的鑰匙交給甲,二人約定當晚實施盜竊。晚上,乙因害怕案發後受懲,未到現場。乙的脫離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