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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中立的幫助行為(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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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幫助並不包括日常生活的中立幫助行為,如果一種行為是日常生活或者業務行為中的慣常現象,即便對犯罪行為會起到客觀促進效果,但只要這種行為屬於社會中的通常行為,就不應以犯罪論處。例如,五金店銷售刀具給戴著大金鍊的文身男,店家售刀前預感顧客可能犯罪,即便顧客最終實施犯罪,店家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

刑法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用聖人的標準要求被告。很多時候,我們要代入被告的情境,設身處地想一想,如果自己是被告,是否也會去實施類似的行為。刑法中有「期待可能性」的理論,其基本精神就是法律要為軟弱的人性提供庇護,體恤民眾的常情常感。

德國癖馬案

經典的案件是19世紀德國帝國法院的癖馬案。被告是一位被僱的馬伕,因馬有以尾繞韁的惡癖,非常危險,故要求僱主換掉該馬,僱主不允,反以解僱相威脅。後被告駕駛馬車在行駛過程中,馬之惡癖發作,被告無法控制,致馬狂奔,將一鐵匠撞傷。檢察官以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但原審法院宣告被告無罪,德國帝國法院也維持原判,駁回抗訴。其理由是:違反義務的過失責任,不僅在於被告是否認識到危險的存在,而且在於能否期待被告排除這種危險。被告因生計所逼,很難期待其放棄職業拒絕駕馭該馬,故被告不負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我曾在一個司法機關組織的案件論證會上講過癖馬案,當時論證的案件是一個窩藏案。被告是一位黑車司機,一日兩名客人打車去外省,通過乘客的對話,司機知道他們涉案在逃,但司機依然開車前往目的地,在路上被警察攔截,檢察機關擬以窩藏罪對司機提起公訴。

司機只有三個選項:一是勇敢型,義正詞嚴地對乘客說,鑑於你們是犯罪分子,我拒絕為你們提供服務,請立即下車;二是機智型,乘人不備,將車開到派出所;三是軟弱型,雖然知道在幫助犯罪分子逃跑,但由於懦弱,只能選擇繼續開車。

如果你是司機,你會做何選擇呢?三種選項的人都會有,司法機關最終還是以窩藏罪對司機定罪量刑。

人們習慣於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著邊際的價值,司法機關往往過分看重打擊犯罪的價值,而忽視了其他職業的穩定性。魏徵在彌留之際,用顫抖的手向太宗皇帝做最後的勸諫:「天下之事,有善有惡……憎者惟見其惡,愛者止見其善,愛憎之間,所宜詳慎……」

愛憎之間,所宜詳慎。這個世界存在大量互相沖突的價值,衝突並不意味著善惡對立,很多時候是善與善的衝突,是「好人與好人之間的對抗」。司法機關不宜誇大自己打擊犯罪的目標,也應該尊重其他職業的價值。如果為了打擊犯罪,而無視其他職業的正常發展,那麼整個社會也會動盪不安。

想一想

如果你是黑車司機,懷疑乘客是罪犯,你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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