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基礎上,刑罰追求積極的目的,即犯罪的預防,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一般預防針對普羅大眾,要威懾所有人,通俗講就是殺雞給猴看;而特殊預防針對犯罪人,剝奪其再犯能力,讓他不再犯罪,比如把他關進深牢大獄,這是消極的特殊預防,而積極的特殊預防就是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刑罰應當在報應基礎上追求預防。即便罪犯喪失犯罪能力,他也應該受到最低限度的懲罰。比如張三因為生計搶劫,在被捕前抽中鉅獎,又如李四性慾亢奮,實施強姦,後來遭遇車禍,喪失性功能。按照特殊預防的思路,這些人今後可能不會再實施類似犯罪,沒有必要浪費刑罰;按照一般預防的思路,完全可以假裝宣判,向社會公示這些人已經受到懲罰,而實際上讓他們遠走高飛,這也可起到威懾作用。sup/sup但這些做法顯然不當,因為它違反了正義的基本要求。
刑罰起源於遠古時代的同態復仇,必然帶有感性成分。雖說它需要理性的補充,但並不意味著感性就毫無意義。懲罰必須要滿足社會公眾最基本的正義情感,絕不能讓無辜者含冤受屈,讓有罪者逍遙法外。民眾樸素的正義情感,是刑罰的首要基石。
今天有許多刑法學者,倡導人道主義的刑罰理論,認為報應主義是一種復仇,是野蠻和不道德的。該理論認為,罪犯只是一種病態,需要接受治療,懲罰變成了治療。然而,對犯罪人施加的措施,即便稱為「治療」,也和以往稱為刑罰的措施具有同樣的強制性。在人道主義刑罰理論看來,「應受懲罰性」這個概念應當從刑罰中剝離。我們只需考慮如何矯正罪犯或者制止他人犯罪。
當我們根據應受懲罰性來考量刑罰的正當性,那麼刑罰就是一個道德問題,法學也是一種關於權利與義務的科學,法律在原則上不能超越社會良知的約束,每個人都有權利發表看法。但是,當我們以「預防」和「矯正」來替換應受懲罰性的概念,那麼,也只有技術專家可以對此做出判斷。於是,人道主義刑罰理論將審判從法官轉移至技術專家之手。公眾樸素的良知有權對法官進行批評,卻對這些專家無能為力。專家根本不使用諸如權利或正義這些範疇。他們認為,既然古老的懲罰觀念已被拋棄,那麼所有報復性動機也應剔除。
犯罪和疾病被等量齊觀,意味著專家冠之以「疾病」的心理情況能以犯罪對待,並對其實施強制性的治療措施。因此,如果一種讓政府不滿的行為,即便與道德罪性無關,本不應被剝奪自由,政府也可對其「治療」,而人卻無法辯解。比如,有一些心理學專家將宗教視為精神疾病。當這種特別的精神疾病讓政府覺得不爽,如何阻止政府實施「矯正」呢?雖然這種矯正明顯是強制性的,卻披著人道主義的外衣,並不使用讓人膽戰心驚的「逮捕」之名,而使用「治療」這種「優雅」的手段。sup/sup事實上,在德國和義大利,這兩個「預防刑」和「矯正刑」的誕生之地,法西斯專政曾經極大地利用了這種所謂的「科學」大行殘暴。
「預防刑」的後果更為可怕。當懲罰一個人是為了將其作為對其他人進行威懾的範例,你只是把他作為實現他人目的的工具。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邪惡的事情。如果刑罰的正當化基礎不再是應受懲罰性,而是預防的有效性,那麼懲罰罪犯也就不必要求他真的實施犯罪。正如c.s.劉易斯所言:仁慈只有當其生長於正義岩石的縫隙中,才能開花。若將其移植到人道主義的泥沼,它將變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處更甚,因為它依然頂著可愛綠植的名字。sup/sup
因此,刑罰的根據只能是報應,否則刑罰的道德基礎將完全坍塌。但是,在這個基礎之上,刑罰可以追求積極的目的,在報應的基礎上,刑罰是可以具有預防和改造的目的。
想一想
因為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罰,還是為了沒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罰,你更偏向哪種觀點呢?
[美]約書亞·杜絲勒:《理解刑法》(第四版),律商聯訊2006年版,第181頁。joshuadressler,understandingcriminallaw(4thedition),lexisnexis(2006),p181.
[英]c.s.劉易斯:《論人道主義刑罰理論》,《暨南學報》2013年第7期。
[英]c.s.劉易斯:《論人道主義刑罰理論》,《暨南學報》2013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