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又稱從刑,它既可作為主刑的附加刑適用,又可獨立適用,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
罰金
罰金其實就是交錢,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刑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做為單獨的處罰。
罰金的數額有以下三種情況。
1.沒有規定確定的數額,意味著它只有下限沒有上限,下限最少是1000元,未成年人最少是500元,但是上不封頂。
2.規定了相當確定的數額,比如信用卡詐騙罪,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金。
3.倍比罰金制,就是以違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數額為基準,處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數的罰金。常見於經濟犯罪中,比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銷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處15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和兩倍以下的罰金,這就是根據銷售金額來作為一個基準來確定倍數。
罰金數額,需要考慮犯罪情節、犯罪人的經濟狀況綜合決定,不然,判處罰金無法執行。但是罰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繳納,隨時繳納,延期或減免繳納,這意味著罰金能夠以將來的錢作為執行物件。
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實質上是一種資格刑,由公安機關執行。
它剝奪的許可權有四種。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般情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限於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但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既不能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也不能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2.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儘管出版自由被剝奪,但並非沒有著作權,出版權只是著作權中的一個內容,著作權中很多權利可以由他的繼承人來主張。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即不能擔任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