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
累犯,顧名思義就是重複犯罪的人,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18週歲的除外。
根據這個定義,我們會發現一般累犯,前後罪一定要故意犯罪,而且前後罪都必須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的5年以內。如果張三交通肇事,刑滿釋放後的5年內又犯新罪,這就不存在累犯的前提性條件,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再如張三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刑罰執行完畢後的5年內再犯新罪,這也不成立累犯,因為危險駕駛罪只能判處拘役,而拘役不是有期徒刑。
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特別累犯是不考慮刑罰的,比如張三因為間諜罪被判管制,50年後又犯恐怖活動罪,這也屬於累犯。
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並且不能適用緩刑和假釋。
緩刑
緩刑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限內仍保持執行可能性的刑罰制度。
緩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比如,張三同時犯盜竊罪和侮辱罪,數罪併罰判處3年有期徒刑,這也是可以適用緩刑的。
執行緩刑需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法定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一項引發了一個很有趣的問題。
張三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考驗期間,又實施了一個新的犯罪,應當判處1年有期徒刑,假定數罪併罰判處3年有期徒刑,應當撤銷緩刑,且不能再次適用緩刑,因為犯新罪就證明張三有再犯罪的危險。
但是,如果張三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考驗期間發現之前有一個漏罪應當判處1年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判處3年,這種情況仍然適用緩刑,因為漏罪並不能證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險。
有三類人員只要符合條件,就應當適用緩刑,不滿18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老人。但是,如果80歲的老人是黑社會性質集團的首要分子,也不能適用緩刑。因為還有禁止緩刑的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一般緩刑,有對應的考驗期,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為原判刑以上5年以下,不少於1年。比如通常說的判三緩五,也就是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考驗期就是5年,如果在這5年中沒有發現漏罪、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考驗期應當遵循的規定,那麼5年之後,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還有一種特殊緩刑叫做戰時緩刑,這是在戰爭期間,允許犯罪軍人戴罪立功。如果確有立功表現,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與一般緩刑相比,戰時緩刑的特點在於:第一它沒有考驗期;第二它撤銷原判後,不再以犯罪論處,而一般緩刑會在檔案上留下汙點,屬於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想一想
丙犯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被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完畢後又犯幫助恐怖活動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對丙可以宣告緩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