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刑法學講義》小說信息

危險方法類犯罪(第1頁,共2頁)

字體:

042危險方法類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顧名思義,危害行為必須危及公共安全,而非個體安全。這種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財產的安全。其判斷標準不是主觀標準,而是客觀一般人標準,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判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是否遭遇威脅。

張三被偷了一隻藏滿金子的寶箱,非常生氣。當天晚上他在河邊散步,被石頭絆倒,頭正好撞在箱子上。原來小偷因為箱子太重,暫埋此處,準備日後來取。張三遂將箱子中的財物轉移,往空箱裡填滿石塊,並安裝了一個拉式炸彈。當晚,小偷來取箱子時,被當場炸死。

這應該構成爆炸罪還是構成故意殺人罪?爆炸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故意殺人罪則屬於侵害特定個體的犯罪。關鍵就要看箱子埋在哪,如果埋在繁華地段,那就應該定爆炸罪,但如果埋在非常偏僻的地方,就應該定故意殺人罪。

危險方法類犯罪

危險方法類犯罪包括五種故意犯罪(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五種相應的過失犯罪。

五種故意犯罪的基本刑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現了致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就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五種過失犯罪,基本刑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種故意犯罪都是具體危險犯,只要對公共安全有具體的危險就構成既遂,這裡的具體危險必須是司法上有證據證明,否則不構成犯罪。

張三對拆遷不滿,在高速公路中間車道用樹枝點燃一個焰高約20釐米的小火苗,將其分成兩堆後離開。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車輛軋滅。張三的行為顯然不會危及公共安全,不構成放火罪。

過失的危險方法類犯罪

五種過失的危險方法類犯罪都必須危及公共安全,而且要出現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實際損害結果,如果沒有出現實害結果,就不構成犯罪。

這裡的過失指一般過失而不是業務過失,這是它和責任事故類犯罪的區別所在。一般過失違反的是日常生活準則,業務過失違反的是業務規則。

例如,甲到本村乙家買柴油時,因屋內光線昏暗,甲欲點燃打火機看油量。乙擔心引起火災,上前阻止。但甲堅持說柴油見火不會燃燒,仍然點燃了打火機,結果引起油桶燃燒,造成火災,導致甲、乙及一旁觀看的丙被火燒傷,乙、丙經搶救無效死亡。柴油不易揮發,閃點高於汽油,不屬於易燃品。但經檢測發現,乙儲存的柴油閃點不符合標準。所以,甲的行為違反了日常生活準則,只是一種一般過失,構成失火罪。日常生活準則就是我們人類共同體共同的生活法則,比如說高空不能亂扔東西,在加油站不能點打火機等。

如果違反的是老百姓的生活準則,這叫一般過失,若侵害特定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侵犯公共安全,構成過失的危險方法類犯罪;如果違反的是業務規則,那就是業務過失,諸如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醫療事故罪。一般說來,看到有事故、肇事之類的罪,都是業務過失。

高空拋物是比較常見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特意出臺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根據這個意見,如果故意從高空拋物,危及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造成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結果加重犯;但如果只是針對特定物件進行拋物,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比如朝樓下扔了一個啞鈴,砸死一路人。由於啞鈴只能砸死一個人,所以這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如果朝樓下跳廣場舞的人群扔了一個暖水瓶,弄傷多人,這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時,該意見還指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杭州藍色錢江縱火案

莫煥晶因長期沉迷賭博而身負高額債務,為躲債於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煥晶經中介應聘到朱某、林某於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的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6月間,莫煥晶多次竊取朱某家中的金器、手錶等貴重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得款18萬餘元。同時,莫煥晶又編造老家買房等虛假理由向朱某借款11.4萬元。上述款項全部被其用於賭博揮霍一空。

小說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