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必須是故意投害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成立本罪當然要危及公共安全,而非個體安全。
白條雞案和毒絲瓜案
一個經典的案例是白條雞案。張三欠李四一筆錢不想還,於是拿了一隻白條雞,塗上毒鼠強,掛在李四家門口。李四開啟門一看,居然把雞直接扔了。張三又把雞撿了起來,扔在李四家米缸。當天晚上李四一家三口喝稀飯,全都中毒而死。本案不構成危險方法類犯罪,而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侵犯的物件是特定的人。
一個對比案件是毒絲瓜案。陳某與陸某因瑣事多次發生口角,陳某懷恨在心,決意報復。某日晚陳某找來一支一次性注射器,抽取半針筒農藥,潛行至陸某門前絲瓜棚處,將農藥注入瓜藤上所結的多條絲瓜中。次日晚,陸某及其外孫女食用絲瓜後,出現上吐下瀉等中毒症狀,後陸某被搶救存活,而陸某外孫女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陳某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理由是農民種植的蔬菜、瓜果不排除被其左鄰右舍摘食,或被用於被害人招待來客,從社會一般人的角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這個案件還有一個小細節,就是陸某和外孫女送往衛生所時,血壓升高,醫生是按照高血壓來治療的,根本沒有想到會是農藥中毒。醫生其實出現了一定的工作疏忽,那麼陳某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嗎?
法院認為,醫生的工作疏忽並沒有切斷因果關係,因為農藥中毒的確會導致血壓升高,所以醫生也算不上重大疏忽,並未創造獨立的危險,被害人的確死於農藥中毒,陳某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領導體內有礦嗎
有一個真實案例。古某採礦專業畢業後,在廣州一個整形美容手術醫院工作,後來賺了很多錢,但跟老闆劉某分配不均,懷恨在心。他利用專業途徑從遼寧進口了一批工業探傷機。工業探傷機具有放射性銥元素,一般用於探礦。古某就把這個探傷機安裝在劉某辦公室的天花板上,天天對著劉某照,要看看領導體內有沒有礦,結果把劉某徹底照趴下了。最後發現醫院的70位工作人員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輻射,其中還有兩名護士多次流產,都懷疑跟輻射有關。
經鑑定,劉某為重傷,有13人為輕傷,古某的行為就不再只是單純侵害身體健康,而是危及了公共安全,故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sup/sup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刑法中還有一類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增加的新罪。這項法條的誕生源起於一起真實案件——肖永林案。
2001年10月,上海市市民肖永林被單位處理,懷恨在心,於是給單位領導寄了一包石灰粉,謊稱是炭疽粉。同時還給上海市當時的主要領導、東方電視臺都寄了石灰粉。當時美國接連發生了9·11襲擊事件和炭疽攻擊事件,有人把含有炭疽桿菌的信件寄給數個新聞媒體辦公室以及兩名民主黨參議員。這個生物恐怖襲擊事件導致5人死亡,17人被感染。
可想而知,當時整個上海陷入恐慌之中,以為也遭受了恐怖襲擊。最後發現是虛驚一場,因為只是一包石灰粉。當時還沒有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法院就定了一個兜底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肖永林4年有期徒刑。
考慮到這種現象常見,當年底全國人大後來通過了新的修正案,增加了一個新罪,叫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但是顯然,這個條款對於肖永林是沒有溯及力的,畢竟從舊兼從輕。
想一想
在2001年,你覺得法院對肖永林案的判決合理嗎?
古計明、方振華投放危險物質案,《刑事審判參考》第3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