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等行為。此罪的刑罰不重,僅處拘役和罰金,包括四種行為方式:飆車、醉駕、超速超載和運輸危險化學品。
追逐競駛
情節惡劣的追逐競駛,也就是所謂的飆車行為。追逐競駛最核心的點是「競」,它一定要有競賽、比拼性質。它可能是多個人競駛,也可能是一個人競駛,比如有人專門追警車,還有人專門追救護車,當然還有人專門比計時賽看誰開得快,像最著名的京城二環十三郎案。二環路全程32.7公里,飛車高手在晚上九、十點鐘正常車流量的情況下,13分鐘能開完,史稱二環十三郎。一撥玩車族在比誰開車開得快,這就是典型的追逐競駛。
有種情況比較有趣,張三開車,李四別了他一下。張三很生氣,馬上別了回去。兩人對著別,就在路上不停地別來別去,互相開鬥氣車,所幸沒有造成什麼事故。但是,其實兩人的行為都構成危險駕駛罪,而且屬於共同犯罪。
醉駕
醉駕即醉酒駕駛機動車,它不包括毒駕,即便毒駕的社會危害性更大,也不能解釋為醉駕,這種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只有實質當然,沒有形式當然,屬於對行為人不利的類推。同理,醉駕也不能包括醉酒駕駛輪船、飛機,畢竟機動車無法包容輪船、飛機這些交通工具。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車。粗略估計,兩瓶啤酒或者三兩白酒,就能達到醉駕標準,喝酒之後千萬別開車!
有人平常車裡備瓶酒,等警察來了,當著警察的面把二鍋頭一口吹掉。他對警察說「不好意思,看到警察就緊張,緊張就喝酒。」這能規避法律嗎?很難查出他在見到警察前有沒有喝酒。司法解釋直面了這個問題,它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是認定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超載超速和運輸危險化學品
這兩種危險駕駛行為都是《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的,超載超速是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可見,刑法打擊的只是客運車的嚴重超載超速,貨運車超載超速並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現在有意見認為應該在危險駕駛罪裡面增加貨運車超載的情形,也有意見認為這樣立法有可能導致處罰範圍擴大。對於大貨車司機超載行為,當然應當嚴肅處理,但是一律通過刑罰措施來治理,並不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最好的社會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罰只是治理社會矛盾的最後手段。
最後一種危險駕駛罪,是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你會發現,在前幾類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型別中,都沒有出現危及公共安全的表述,但運輸危險化學品卻有這個限定。所以在理論上,我們認為前三類危險駕駛都是行為犯,並不需要證明危險駕駛行為危及了公共安全,比如張三喝了四兩白酒後醉酒駕車,張三被查後辯解說自己平常的酒量兩斤起步,喝這點酒一點都不影響開車,反而更加清醒,這肯定不能作為辯護理由,只要故意達到醉駕程度,自然就可以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是在運輸危險化學品這類危險駕駛罪重,司法機關必須證明運輸行為危及了公共安全,才能構成犯罪。
醉酒駕車一律構成犯罪嗎
最高法公佈的全國法院審判執行資料顯示,在審結的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首次超越盜竊罪,排在第一位。醉駕型的危險駕駛罪已經成為當前第一大刑事案件。
有人提出對於醉酒駕車沒有必要一律以犯罪論處,畢竟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措施。
危險駕駛罪的刑罰雖然不重,只有拘役,但它畢竟是故意犯罪,有很多連帶的後果,比如《律師法》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律師法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但是這會出現一個怪異的現象,張三醉酒駕車,沒有發生任何事故,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屬於故意犯罪。李四醉酒駕車,發生了致人死亡的嚴重事故,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但卻屬於過失犯罪。因為交通肇事罪對於違反交通法規(如醉酒駕車)是故意的,只是對死亡結果是過失的,但整體上還是認為是過失犯罪。
所以,張三和李四相比,從刑罰來看,李四判得更重。張三拘役結束後是不能做律師,但是李四徒刑結束後還是可以從事律師職業的。
鑑於危險駕駛罪作為故意犯罪的連帶後果,所以有觀點認為醉駕沒有必要一律以犯罪論處。
這裡涉及對刑法體系性的認識,雖然醉酒駕車型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行為犯,只要醉酒駕車,無論是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都可以構成犯罪。但是《刑法》關於犯罪的定義中有一個但書條款: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同時也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些總則的原則性規定對於刑法分則中的任何犯罪甚至故意殺人都有約束力。所以,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了「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型別、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比如張三凌晨3點收工後喝了3瓶啤酒,車停在夜宵攤門口,張三家住在夜宵攤對面。車位就在夜宵攤5米外,張三怕第二天早上被警察貼條,一看路上沒有一人,於是把車開到5米外的車位停好。從形式上看,這符合了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但這可能就屬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
2018年10月28日,公交公司早班車駕駛員冉某正常上班,駕駛22路沿路線正常行駛。當天9點,乘客劉某在a站上車,其目的地為b站。由於道路維修改道,22路公交車不再行經b站。劉某因不知道公交線路已改道且未理會司機的報站提醒,乘車過站後與司機發生爭執逾5分鐘,行至萬州長江二橋時演變成互毆,約2秒後司機冉湧失去對公交車控制,導致越過中心線後撞擊對向行駛的紅色轎車與護欄後落入長江中。事故導致司機及劉某在內的15人遇難。
這個案件大家不會陌生,對於乘客與駕駛員發生爭執互毆導致重大事故,應當如何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有一定爭議,主要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