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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危險駕駛罪(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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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乘客與駕駛員發生爭執互毆導致重大事故,存在兩種情況。

1.毆打行為足以致駕駛人員失去對車輛的有效控制,從而直接引發交通事故的。

2.毆打行為不足以致駕駛人員失去對車輛的有效控制,但引發駕駛人員擅離駕駛崗位進行互毆,導致車輛失去控制,進而間接引發交通事故的。

對於第一種情形,刑法理論沒有爭議地認為,由於乘客毆打行為直接導致了車輛失控,危及了公共安全。對此,乘客的行為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比如萬州事件的乘客。

祝久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祝在揚州市廣陵區灣頭鎮搭乘12路無人售票公交車,因未及時購票而遭到司機的指責,祝遂生不滿,便辱罵司機,並上前扇打司機的耳光。司機停車後予以還擊,雙方廝打,後被乘客勸止。司機重新啟動公交車在行駛過程中,祝久平再生事端,勒令司機立即停車,並毆打正在駕駛的司機,並與司機爭奪公交車的變速桿,致使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猛然撞到路邊的通訊電線杆後停下。結果通訊電線杆被撞斷,車上部分乘客因此受傷,公交車受損,直接經濟損失近萬元。

法院最後認為:祝在行駛的公交車上,無理糾纏並毆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並與司機爭奪公交車的變速桿,導致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雖然只發生撞斷路邊通訊電線杆、公交車受損、部分乘客受傷、全部直接經濟損失近萬元的後果,但已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重大財產的公共安全,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依照《刑法》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祝久平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sup/sup

司機的責任

在第一種情形中,值得研究的是司機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祝久平案中,司機回擊這是人之常情,很難想象被毆卻不還手的現象。但是,在從事高度危險的職業中,人之常情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明知回擊行為會引發車輛失控的嚴重後果,但卻輕信可以避免,或者疏忽大意根本沒有預見會出現如此嚴重的後果,這應當認為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當然,過失犯罪,只有出現嚴重的實害結果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在祝久平案中只出現了危及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而無實際的嚴重後果,所以自然無法追究司機的責任。

對於第二種情形,車輛失去控制造成交通事故是由駕駛人員擅離職守直接所致,但乘客的毆打行為又是引發駕駛人員擅離職守與其對毆的唯一原因。對此,乘客和司機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則存在一定的爭議。

比較重要的判例如陸某某、張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

被告人陸某某當班駕駛無人售票公交車,當車行駛至市區某站時,被告人張某某乘上該車。陸某某遂叫張往車廂內走,但張未予理睬。陸見上車的乘客較多,再次要求張往裡走,張某某不僅不聽從勸告,反以陸某某出言不遜為由,揮拳毆打正在駕車行駛的陸,擊中陸的臉部。陸某某被毆後,置行駛中的車輛於不顧,離開駕駛座位,抬腿踢向張某某,並動手毆打張,被告人張某某則辱罵陸某某並與陸扭打在一起。這時公交車因無人控制偏離行駛路線,公交車接連撞倒一相向行駛的騎腳踏車者,撞壞一輛計程車,撞毀附近住宅小區的一段圍牆,造成騎腳踏車的被害人龔某某當場死亡,撞毀車輛及圍牆造成財物損失人民幣超2萬元。陸某某後投案自首。

在這個案件中,檢察機關認為兩人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起訴,但法院最後認為陸某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因有自首等從寬情節,判其有期徒刑8年。對於張某某,法院則認為其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sup/sup

法院之所以認為張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考慮很難證明張某某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存在主觀故意,所以最後以過失的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具體到重慶萬州的同類案件,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導致惡性事故,如果兩人沒有死亡,那就涉嫌犯罪,也一定會涉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適用問題。

緊急情形中的阻卻事由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兩種排除犯罪性事由,一種是正當防衛,一種是緊急避險。

對正在進行的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乘客等人員有權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為造成違法犯罪人損害,符合法定條件,應認定為正當防衛。所以乘客在打司機,張三從旁邊氣不過,拿著一壺開水從乘客頭上澆了過去,乘客吱哇亂叫,這直接認定為正當防衛。

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遭到妨礙安全駕駛行為侵害時,為了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傾覆,採取緊急制動措施,這是典型的緊急避險。乘客跟司機扭打在一起,司機緊急剎車,導致人員傷亡,甚至後車也發生衝撞,這對司機而言是緊急避險。但是乘客還是可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治的基本要義是要培養民眾的規則意識,無論尊貴、卑賤、富裕、貧窮,都要受到規則的約束。如果人們非但不願意遵守規則,反而視遵規守法為弱者的行徑,那麼你我是否也會遭遇萬州事件,就只能聽天由命了。

想一想

如果你乘坐的公交車上,乘客與司機發生了爭執,你該怎麼做?

祝久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事審判參考》第319號。

陸某某、張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刑事審判參考》第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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