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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 食品安全(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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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事關民眾的生死安危,所以刑法規定了兩種犯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有毒、有害食品在概念上其實也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兩者如何區分呢?通俗一點講,有毒、有害就是絕對不能吃,而不符合安全標準就是相對不能吃,或者說創造條件其實還是可以吃的。

大頭娃娃事件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本罪是具體危險犯,一定要證明足以造成後果才定罪。基本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以上刑期均可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個令人心酸的案件是「大頭娃娃」事件。從2003年開始,安徽阜陽100多名嬰兒陸續患上一種怪病,臉大如盤,四肢短小。後來發現,這些嬰兒都是因為食用空殼奶粉造成營養不良。國務院調查組證實,不法分子用澱粉、蔗糖等價格低廉的食品原料全部或部分替代乳粉,再用奶香精等新增劑進行調香調味,製造出劣質奶粉,嬰兒生長發育所必需的蛋白質、脂肪以及維生素和礦物質含量遠低於國家相關標準,但沒有發現鉛、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也沒有檢出激素成分,基本排除受害嬰兒受到毒性物質侵害的可能。

當時在認定這個案件的時候就產生了爭議,很多銷售奶粉的小賣鋪的銷售金額很少在5萬元以上,難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同時,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要求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而營養不良屬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嗎?

按照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凡是通過攝食進入人體的各種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的或中毒性的一類疾病,都稱之為食源性疾患。營養不良似乎既非感染性又非中毒性。

但是法律的定義可能也沒有必要拘泥於醫學術語,還是可以從民眾對該語言的最大理解來進行解釋,在普通民眾看來,將食源性疾病解釋為吃出來的病沒有超越這個詞語的極限。這就是為什麼後來最高司法機關在司法解釋中就明確指出: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也可以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

製毒、售毒可處死刑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本罪是抽象危險犯,只要有發生行為就可定罪。

基本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刑期均可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我們知道,給豬頭脫毛是很麻煩的一件事情,張三用工業松香加熱給生豬頭脫毛,並將加工後的豬頭分離出豬頭肉、豬耳朵、豬舌頭、肥肉等銷售給當地菜市場內的熟食店,銷售金額達61萬餘元。李四明知張三所銷售的豬頭系用工業松香加工脫毛分離得到的仍予以購買,並做成熟食在其經營的熟食店進行銷售。經鑑定,被扣押的松香系工業松香,屬食品新增劑外的化學物質,內含重金屬鉛,經反覆高溫使用後,鉛等重金屬含量升高,長期食用工業松香脫毛的禽畜類肉可能會對人體造成傷害。張三和李四的行為如何定性?兩人成立共同犯罪嗎?

兩人沒有進行犯意溝通和交流,不成立共同犯罪,張三有生產和銷售兩組行為,所以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四隻有銷售行為,所以單獨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想一想

李四跟張三兩家都開鴨脖店,但是李四的生意不如張三好。李四趁張三不備,在他做鴨脖的滷水裡投入大量的亞硝酸鹽。張三當晚做鴨脖子時,覺得滷水有刺鼻的味道,以為天太熱餿了,但捨不得倒掉,依然做了鴨脖子,結果導致客人食用後重傷甚至死亡,請問該案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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