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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 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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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我不是藥神》的故事原型是陸勇案,案件的核心就在於其是否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在刑法中,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明知是假藥而生產、銷售,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基本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刑期均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02年,時年34歲的陸勇罹患慢粒白血病,醫生推薦服用「格列衛」這種抗癌藥。這是進口藥品,一盒售價高達23500元,每個月需要服用一盒,昂貴的醫療費用讓陸勇無法承受。陸勇年邁的父親雖然已經退休,但是為了分擔孩子的重擔,也開始外出工作,在一次洽談業務時車禍身亡。

2004年6月,陸勇通過朋友得知印度有一種「格列衛」的仿製藥,藥效和真藥幾乎相同,但一盒僅售4000元。陸勇開始服用印度仿製「格列衛」,發現確實有效後,介紹給其他白血病患者,並且到印度購買仿製藥。很多病友讓其幫忙購買此藥,後來因為「團購」人數眾多,仿製藥每盒僅200元左右。

為方便給印度匯款,陸勇從網上購買了3張信用卡,將一張卡交給印度公司作為收款賬戶,另外兩張因無法啟用,被他丟棄。

2014年4月,沅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將陸勇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該案引起民眾的強烈關注。陸勇的數百名病友聯名寫信,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免於起訴。2015年1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向法院請求撤回起訴。陸勇最終獲釋。

「假藥」的界定

按照當時的法律,陸勇所售賣的仿製藥的確屬於假藥。刑法中的假藥是根據《藥品管理法》有關假藥的定義來界定的。陸勇所購買的印度仿製藥沒有批文、不具備合法渠道,因此被藥監部門定性為「假藥」。

將未經批准的進口藥品視為假藥來源於2001年《藥品管理法》的修正,1984年的《藥品管理法》並無類似規定。

儘管如此,在2001年《藥品管理法》修正後的十年間,生產、銷售未經批准的進口藥品雖然是一種違法行為,但並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因為原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必須要達到足以嚴重危及人體健康的程度才能入罪。如果進口藥品有醫學上的療效,雖然未經批准進口在法律上以假藥論,但顯然無法達到足以嚴重危及人體健康的程度,也就不構成本罪。

情況在2011年發生了變化。為了加大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打擊力度,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原刑法所要求「足以嚴重危及人體健康」的限定條件。從此,只要生產、銷售假藥,即便沒有危及人體健康,也可以犯罪論處。

刑法的處罰範圍被極大地擴張,「我不是藥神」式的案件如潮水一般湧至司法機關,這種現象可能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法律與情理髮生了嚴重的衝突,2014年最高司法機關出臺司法解釋,試圖限制立法的過度嚴厲,該解釋規定:「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但是,像陸勇這樣的案件,顯然不屬於銷售少量藥品。

「假藥」羅生門

山東聊城腫瘤醫院陳宗祥醫生因向患者推薦「假藥」,也涉嫌銷售假藥罪,這同樣讓人反思假藥概念的合理性。

據報道,癌症晚期患者王某住院期間,在主治醫生陳宗祥的推薦下,通過第三方途徑購買了一款名為「卡博替尼」的抗癌藥。服藥後,王某出現嘔吐、厭食等反應,其家屬將買來的藥送食藥監部門鑑定,結果顯示為「假藥」。陳醫生承認推薦「卡博替尼」,但認為法律上的「假藥」在醫學上未必假,其推薦只是為了延長患者的生命,並未從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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