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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 生產、銷售假藥罪(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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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博替尼」系美國exelixis公司研製的抗癌藥,對治療多種癌症廣泛有效,因而也成為許多癌症患者的福音。不過,由於國內至今沒有引進,患者只能出國或通過代購的方式購買。調查發現,網上有多個版本的「卡博替尼」(仿製藥,價格相對低廉)的代購途徑,王某購買的系印度產的盧修斯,每盒13800元。

是非曲直,眾說紛紜。有人將王某的家屬斥為「農夫與蛇」裡的蛇,還有律師公開表示:生產、銷售假藥罪不設門檻,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由於諸多壓力,對於陳醫生的行為,當地公安後以情節顯著輕微不予立案。

法律的進步

在上述案件的合力下,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何為假藥、劣藥,重新做出界定。假藥包括: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藥品,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變質的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藥品。其中,最令人矚目的就是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該法於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一個小小進步,背後的故事是沉重的。

但是,藥神案件並不會高枕無憂,雖然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但是還可能觸犯其他罪名。

在現代社會,刑法的觸角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只從技術角度來看,我們所有的行為都有構成犯罪的可能。一個精緻的法律技術主義者會敏銳地覺察到,以《我不是藥神》的主人公程勇從境外偷運仿製藥品售賣的行為,觸犯刑法上的諸多犯罪:首先偷運入境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其次還構成非法經營罪。需要說明的是,非法經營罪不需要以營利為目的,以虧損為目的以慈善為動機的非法經營也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

上海版「藥神」郭橋案就是典型。郭橋是上海美華丁香婦兒門診部的法定代表人,在為兒童接種疫苗時,從境外採購未經國家批准進口、檢驗的疫苗而被捕。這裡有兩個背景值得注意,一是很多兒童家長希望能夠為孩子接種進口疫苗,二是我國在2014年2月到2017年3月期間,因藥品審批原因中斷了針對2歲以下嬰幼兒的7價肺炎疫苗的進口,斷供長達3年之久。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美華門診部非法從新加坡的診所採購了11種兒童用進口疫苗,共1.3萬餘支,其中80%為13價肺炎球菌疫苗,還包括輪狀病毒疫苗、水痘疫苗、五聯疫苗和六聯疫苗,採購總額近千萬元。

一審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對此案進行了判決,郭橋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200萬元,美華門診部被判處罰金1200萬元。郭橋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11月27日,也即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正式實施的前4天,上海高院做出二審裁定,撤銷郭橋案一審原判決發回重審。檢察機關也做出變更起訴決定書,以走私罪向法院重新提起公訴,郭橋後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由於郭橋自2018年1月一直被羈押,判決生效時差不多羈押了2年,所以判決不久郭橋即期滿釋放。

法律與道德

刑法是最嚴厲的懲罰手段,這種懲罰必須具備道德上的正當性,雖然一種違反道德的行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種道德上被容忍甚至被鼓勵的行為一定不是犯罪。在世界各國,消極道德主義也即以道德正當性作為排除犯罪的理由都被普遍認可。無論如何,善行都不能論以犯罪,否則違法就並非不義,反而成為榮耀了。

長期以來,不少司法機關都存在機械司法的問題,將司法活動等同於電腦運算。這種無視民眾道德情感的行為,從司法者個人角度而言雖然是「安全的」,但從社會角度看卻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人員總是期待最高司法機關出臺司法解釋,但如果司法解釋姍姍來遲,司法機關是否有勇氣徑直根據道德上的相當性做出除罪的決定呢?比如有關藥品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免責條款,但僅針對的是生產、銷售假藥罪,對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非法經營罪卻沒有類似規定,司法人員是否有適用同樣法理的擔當呢?

刑法的合理性不是來自形而上學的推理,而是來自它所服務的道德觀念。如果法律過於剛性,司法的作用不是讓它更加剛硬,而是要用道德的潤滑劑讓法律柔軟,滿足民眾的常情常感。

英國刑法學家詹姆士·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愛》寫道:在任何情況下,立法都要適應一國當時的道德水準。如果社會沒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譴責某事,那麼你不可能對它進行懲罰,不然必會「引起嚴重的虛偽和公憤」。公正的法律懲罰必須取得在道德上佔壓倒優勢的多數的支援,因為「法律不可能比它的民族更優秀,儘管它能夠隨著標準的提升而日趨嚴謹」。

想一想

你在觀看《我不是藥神》時,覺得主人公程勇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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