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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與公司犯罪(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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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走私文物罪。何謂文物,那肯定是和人類文明有關的遺物和遺蹟。但是,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立法解釋卻規定,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按照這個解釋,走私恐龍蛋就有可能構成走私文物罪。

我對這個立法解釋一直有困惑,按理來說無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都只是對法律條文的闡釋,不能類推創造新的規則,否則就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後來我才發現自己學藝不精,因為立法解釋的這個規定根本不是創造規定,它本身就是《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保護法》列舉了五種需要國家保護的文物後,在最後一款又規定「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可見,立法解釋只是對法律條文的再申明,並沒有創造新的規則。

但是問題又出現了,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屬於文物,那走私無脊椎動物化石該當何罪呢?比如走私三葉蟲化石,三葉蟲化石可能比恐龍蛋還珍貴。

很明顯,三葉蟲不屬於古脊椎動物化石,所以無法為文物這個概念所包容,同時也不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因為這個罪需要一定的逃稅金額作為構成要素。

走私三葉蟲化石這類案件其實是一個明顯的法律漏洞,但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把這個漏洞給補上了,立法機關把原規定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的」調換了一下字序,同時加了一個等字,變成「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也就是說把以前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罪,改成了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這顯然是一個兜底的罪名,只要是走私特定物品和普通物品無法打擊的罪名,都可能以這個罪名來處理。

後續走私和單向走私

走私一般都有一個從關內到關外,或者從關外到關內的過程。但後續走私發生在中國境內,沒有通關過程,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保稅物品未經許可而內銷,也就是通常說的未經批准出口轉內銷。中國是全球最大的代工企業國之一,就像蘋果手機很多都是富士康生產的,它的原材料由美國公司提供,這批原材料在進入中國時是不交稅的,屬於保稅物品。但是如果你截留了其中一批原材料,在中國境內銷售,也就逃避了關稅。後續走私的本質,其實就是逃避關稅型的犯罪。

2.擅自將特定的減免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這也逃避了關稅,構成後續走私。比如張三是香港籍,以向大陸某機關捐贈汽車的名義,辦理了7份免稅進口的批文。張三後從香港免稅進口汽車20輛,車輛價值共200多萬,汽車被運到大陸後被賣掉,這就屬於典型的後續走私。這裡的牟利既包括積極牟利,也包括消極牟利,如洪某系獨資企業老闆,因欠他人鉅額債務,私自將免稅購買的,原價100萬的兩輛進口轎車,以市場價160萬元充抵債務,很明顯使得國家少收了關稅,這也屬於後續走私。

大部分走私犯罪既包括出口走私,也包括進口走私。但刑法中有個奇特的規定是單向走私,對於文物和貴重金屬,只打擊出口不打擊進口。1999年發生過一個真實案件,林某從香港攜帶84公斤黃金入境沒有申報,當場被抓。法院覺得很為難,因為走私貴重金屬罪禁止出口,不禁止進口。所以一度認為林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顯然,這種理解就太過於機械,林某雖然不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但如果走私貴重金屬入境,偷逃稅額數額較大,完全可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還有一類單項走私正好相反,是禁止進口不禁止出口,大家都知道,這就是走私廢物罪了。

想一想

為什麼會有單向走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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