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最重要的罪名就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商業賄賂,既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也包括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6萬元就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基本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此罪必須為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基本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索賄和收受賄賂都必須為他人謀取利益,對比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的受賄罪,只要其有主動索要賄賂的行為,無須為他人謀取利益就可以成立犯罪,顯然這也體現了對公職人員犯罪更嚴厲的打擊態勢。
當然,為他人謀取利益可以是正當利益也可以是不正當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只是一個主觀目的,這種目的並不需要實際實現。換言之,只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許諾,即便沒有實際辦事,也成立了目的要素。
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還有一種情況是單純受賄,這是指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也可構成此罪。這種受賄並不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在經濟往來中違規收受了回扣、手續費放進自己腰包,數額達到6萬以上,就可能構成犯罪。
醫生收紅包
醫生可能在三種情況下收受紅包,一是做手術時收受患者紅包,二是收受藥商的回扣,三是醫院領導採購藥品收受紅包。
對於第一種情況,一般不構成犯罪,因為這種現象比較普遍,刑法是一種最後法,不宜輕易使用,而且如果做手術的醫生可以構成犯罪,那麼塞紅包的患者也可以構成行賄,這樣打擊面未免太寬。當然,醫生的這種行為違反職業道德,可以進行紀律處分,但沒有必要上升到犯罪高度。
第二種情況就比較複雜,以2006年湖北隨州打擊醫院商業賄賂案為例,當時檢察機關發現,有藥商為向隨州市中心醫院銷售藥品,常年向醫生行賄,每支藥品回扣8元(醫院售價每支28元左右)。涉嫌科室各有一套分配方法。其中一個科室有9名醫生,其分錢規則是:藥商根據微機管理員提供的開單情況,定期將提成交給科室副主任,由副主任分給每位醫生。然後,每位醫生從中拿出12.5%送給主任。初步查明,該科室2年接受回扣總額50多萬元,主任收受6萬多元。這種案件就有必要用刑法打擊。但是涉及的問題是,醫生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如果是前者那就構成受賄罪,如果是後者那就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這裡主要涉及對刑法身份犯的解釋。對於身份,不要只看表面,而要看實質。比如村官受賄案,如果村官利用村務管理之便受賄,那就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如果利用公務管理之便,比如張三想當兵,村長負責相應的工作,張三給村長塞錢,這個時候村長所負責的就是公務管理,自然構成受賄罪,張三構成行賄罪。
大部分醫生都在公立醫院,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但是醫療工作主要還是一種技術性工作,而非公務管理。利用開處方來收受醫藥代表的回扣主要涉及對處方權的定性,這種權利只是一種技術性權力,而非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力,所以應該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
至於第三種情況,比如2010年至2019年7月,謝某利用擔任某地衛生院院長期間,在採購藥品過程中,交待其藥房負責人採購醫藥代表代理公司的藥品,收受藥品採購回扣共計100多萬歸個人所有。醫院領導利用藥品採購權收受賄賂,這就是典型的利用公共事務管理的便利,應該以受賄罪定罪量刑。法院也的確以受賄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
想一想
家長張三逢年過節,都給老師購買禮品,是否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