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刑法學講義》小說信息

055 集資詐騙罪(第1頁,共1頁)

字體:

集資詐騙罪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是完全一樣的,最大的區別就體現在主觀上有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是行為人吸納資金之前想不想還的問題,這點很像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是10年,但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養殖蟑螂案

有一個奇怪的案件和養殖美洲大蠊有關,大家可能不知道美洲大蠊,但是蟑螂都不會陌生。南方會飛的大蟑螂叫做美洲大蠊,北方那種小蟑螂叫做德國小蠊,其實這兩種蟑螂都原產非洲,後來為什麼分別冠名為美洲大蠊和德國小蠊就不得而知了。

蟑螂也有利用價值,比如可以入藥。王某、吳某、徐某等人成立了一個公司,宣稱公司能夠利用美洲大蠊生產預防癌症的食品和藥酒,並與養殖戶簽訂回收合同,承諾實行最低價保護制度。大量的農戶高價購買他們的美洲大蠊幼蟲,並與公司簽訂了《美洲大蠊養殖回收合同》,承諾4個月後美洲大蠊幼蟲長成成蟲後高價回收。但其實,該公司不具備履行合同能力,王某等人拿到錢後也根本沒有投入生產,只是揮霍浪費,最後還捲款潛逃。養殖戶培育的成千上萬的美洲大蠊除了毀滅,別無他法,也不可能放蠊歸山啊。

這些人的行為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呢?

你會發現,在客觀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四性都具備了,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所以關鍵要看其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的目的。

所有的行為人在被抓時都會說自己其實想還錢,只是最後對形勢出現誤判還不起了,才出此下策走為上策。因此,司法解釋對非法佔有進行了規定,主要是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進行推定。比如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的,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或者攜帶集資款逃匿的,這都可以推定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顯然,在養殖美洲大蠊養殖案中,是完全可以認定為集資詐騙罪的。

p2p理財案

2018年,大量的p2p平臺爆雷,出現了一大批金融難民。

p2p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的點對點網路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p2p平臺就相當於一個在網上把借款人和出借方撮合起來的平臺,它並不保證出借方一定能夠獲得保本保息。在某種意義上,平臺就相當於媒婆、紅娘,把男女雙方介紹成對,並不保證兩人就一定能結婚,也不保證婚後就一定幸福美滿。

按照規定,平臺是不能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也不能直接或間接接受、聚集出借人的資金,更不能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但是,很多p2p平臺對這些禁令全都置若罔聞,爆雷也就在所難免。

e租寶事件

最知名的p2p案件之一莫過e租寶事件。該案受害者遍佈全國各地,涉及115萬人,集資資金共計762億餘元,未兌付款項380億元。判決書指出: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在不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通過「e租寶」「芝麻金融」兩家網際網路金融平臺釋出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專案及個人債權專案,包裝成若干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並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對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納鉅額資金。其中,大部分集資款被用於返還集資本息、收購線下銷售公司等平臺運營支出,或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被揮霍,造成大部分集資款損失。

e租寶釋出的投資專案70%都是虛假的,公司高管大肆揮霍集資款項,公司負責人丁寧把集資款中的12億「贈予」張某、王某、謝某等e租寶高管,最後出現潰爛局面可想而知。

法院以集資詐騙等罪判處丁寧、丁甸兄弟無期徒刑,張某等20多名高管獲刑有期徒刑3至15年不等。其中以行業專家的身份加入e租寶,為其站臺和背書的學者楊某,也被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

e租寶案中,許多人傾家蕩產,跳樓自盡,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不知還在服刑或者已經出獄的涉案人等良心是否還有不安。當然,在某種意義上,丁寧、丁甸兄弟要感謝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因為這次修改取消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條款。

想一想

傳銷方式集資,是不是一種集資詐騙罪?

小說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