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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 信用卡詐騙罪(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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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罪,是指在金融活動中,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複雜法益,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財產權利,屬於詐騙罪。

金融詐騙罪是特殊的詐騙罪,它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是相同的,都是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最後行為人因此獲得財產。主要有貸款詐騙、集資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等,不知是不是因為騙子太多,所以規定了那麼多詐騙類的犯罪。

信用卡詐騙罪

現在幾乎人人都有信用卡,而且根據立法解釋,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只要具備任何一種功能都叫信用卡,所以簽帳金融卡也屬於刑法意義的「信用卡」。花唄、白條這類網際網路信用支付產品也是信用卡,因為這些平臺都具有金融牌照。

信用卡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包括如下行為方式,使用偽造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的。

基本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信用卡逾期與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則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信用卡逾期的現象並不少見,那是不是髮卡銀行只要催收,持卡人沒有歸還,就可以推定他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呢?不一定。哪怕催收100次,持卡人客觀上一直還不起,也不能直接證明他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為非法佔有目的一定要產生在透支前。

司法解釋規定了一些推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情形: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絡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這六點都是根據生活經驗來進行推定的。

非常獨特的一個現象是,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的入罪標準比其他型別的信用卡詐騙罪都要高。2009年的司法解釋認為一般的信用卡詐騙,只要數額在5000元以上就達到了犯罪標準,但是惡意透支型卻要達到1萬元才可入罪,2018年司法解釋又修改了標準把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標準提高到5萬,其他型別則保持不變,還是5000元。這可能是考慮惡意透支型這種信用卡詐騙是最常犯的一種型別,畢竟手上有卡和手上無卡相比,前者更容易激發人的犯罪慾望。

為了鼓勵行為人及時還款,新的司法解釋還把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時間點推遲到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立案前還的錢都不再計算為透支數額。而且,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信用卡套現

信用卡套現,就是指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非法經營罪。「套現」其實是銀行的業務,如果你沒有銀行執照卻染指這個業務,那就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套現者一般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屬於惡意透支的,可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比如張三到超市去買花生,張口就要買30萬的花生。老闆嚇壞了,說店裡總共兩包花生。張三說「我不真要花生,我刷30萬,你把30萬塊錢給我行嗎?」老闆說:「我瘋掉了嗎?!」張三承諾給老闆1萬提成,老闆答應了。超市老闆就屬於提供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張三從套現之初就不想還錢,構成惡意透支,定信用卡詐騙罪。

現在私下提供信用卡套現的人並不少見,各種街邊的小廣告都貼著信用卡套現,這其實都可能構成犯罪。現在還有很多年輕人迴圈套現,以卡養卡,這一般不屬於犯罪,但如果哪天資金鍊條斷裂,還迴圈套現,就有可能逼近惡意透支了。所以一定要有好的用卡習慣,不要過度超前消費。

機器能不能被騙

「機器不能被騙」是法律上的一個基本邏輯,比如張三拿著一張門禁卡插進atm機,結果吐出1萬塊錢,這就不算是騙,而是偷,因為這根本都不能算信用卡;或者李四指著atm機,說:「給我吐錢,不吐錢我打你。」結果atm機抽風了,真吐錢了,這依然是盜竊,不是搶劫,因為atm機不能被騙,也不可能被搶。不要認為這是笑話,2018年雲南羅平就有三個來取款的女生,發現atm機自己吐錢4900元。還好她們選擇了報警,如果當時她們起了貪心,把錢拿回去,那就麻煩了。因為,這不是騙,而是偷。盜竊罪的成立標準只要3000元就夠了。

但法律和司法解釋經常突破機器不能被騙這個原理。因為現在的信用卡經常在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機器中使用,法律邏輯必須遷就經驗理性。所以,司法解釋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搶劫信用卡並使用,依照盜竊罪或搶劫罪定罪處罰,無須區分對機器和對人。

刑法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構成盜竊」,由於盜竊罪的入罪標準是1000—3000元,而一般的信用卡詐騙罪入罪標準是5000元,所以正確區分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就顯得尤為重要。

想一想

甲盜竊了乙的簽帳金融卡與身份證,記下了簽帳金融卡的卡號後將簽帳金融卡偷偷放回原處。隨後,甲持乙的身份證並冒充乙向銀行掛失,由於甲能向銀行工作人員準確提供簽帳金融卡的姓名、卡號與密碼,使銀行工作人員信以為真。但甲並沒有要求銀行工作人員為其補辦新的簽帳金融卡,而是讓銀行工作人員將乙簽帳金融卡中的7000餘元全部轉入自己的另一簽帳金融卡。甲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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