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刑法學講義》小說信息

其他經濟犯罪(第1頁,共1頁)

字體:

057侵犯著作權罪

侵犯著作權罪是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基本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共有四種情形。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司法解釋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就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也就達到了犯罪標準,其實這個罪是很容易觸犯的。

複製與發行

司法解釋認為「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為。我們都知道複製和發行,也知道只複製不發行,那什麼叫做只發行不復制呢?

這其實是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困惑。警察在張三家裡面發現大量的盜版書籍,但是沒有證據證明是張三製造的,刑法中並沒有規定非法持有侵權複製品罪,於是就看張三有沒有發行行為,如果有推銷之類的發行行為,就可以構成只發行不復制的侵權行為。

司法解釋對「發行」的描述是:包括總髮行、批發、零售、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另外,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徵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發行」。

你會發現,按照這個司法解釋,所有影片網站都可能面臨犯罪的追訴。

要搞懂這個問題,我們先來思考與侵犯著作權罪相關的一個罪名——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比如張三將盜版光碟予以出售,獲利頗豐,這就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司法解釋規定的追訴標準是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0世紀90年代,租碟非常流行。很多碟片店的碟都是盜版的,但是你不能直接認為是碟片店的老闆複製出了盜版,只能認定他持有盜版的碟。他把碟租給你的行為,能夠解釋為發行嗎?「出租」是不是一種發行?

你會發現,出賣行為很容易理解為發行行為,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但是出租是無法解釋為銷售的,因為它不會導致物品的所有權發生轉移。為了解決這個難題,司法解釋就把出租行為解釋為發行。

有一些不正規的影片網站,網友上傳了大量盜版的影片資源,又被其他人點選下載播放,盜版影片可以看成是影片網站所持有的,這種下載播放的行為完全可以解釋為發行,因此只要影片網站主觀上有營利的目的,就可以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

需要說明的是,主觀上的營利目的可以是直接營利也可以是間接營利,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也屬於「以營利為目的」。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與侵犯著作權罪

違法行為跟犯罪行為,一個是大概念一個是小概念,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但並不是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是犯罪行為。

本罪所懲罰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僅包括侵犯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專有圖書的出版權、美術作品的署名權。如果所侵犯的是其他的著作權,例如,作品的修改權、非美術作品的署名權等,比如惡搞、鬼畜,只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但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想一想

ktv播放盜版歌曲,該行為是否屬於「發行」,從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小說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