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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 非法經營罪(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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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基本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經營罪是經濟領域中的「口袋罪」,包括四種行為方式:一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比如沒有執照賣煙、賣酒、賣鹽、賣藥;二是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這就是俗稱的買賣批文;三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比如沒有執照的私募基金,如果向不特定人募集就可能觸犯此款;四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

王力軍2008年開始從事玉米經銷商,從農民處收購玉米,但是並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而根據《糧食收購資格稽核管理暫行辦法》,「凡常年收購糧食並以營利為目的,或年收購量達到50噸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

王力軍在收糧時與一名賣糧農民發生糾紛,後被舉報。

2016年4月15日,臨河區人民法院判決王力軍構成非法經營罪。法院認為,王力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糧食主管部門許可,非法收購玉米,非法經營數額21萬餘元,數量較大。符合非法經營罪中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規定,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2萬元。

該案引起廣泛關注,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再審決定,指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法院認為,在本案中,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與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前三項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2017年2月17日,巴彥淖爾中院再審改判王力軍無罪。此案後來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程式十大案件。

出版個人志案

曾有網路文學寫手,因私自印刷併發售自己的小說(亦稱「個人志」),以「非法經營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案件在網路文學圈中引起熱議。

從形式的角度,定罪不成問題。國務院公佈的《出版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於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業務……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此行為有過詳細的界定,入罪門檻很低,只要「(1)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2)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3)經營報紙5千份或者期刊5千本或者圖書2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百張(盒)以上的」,就可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但在實質層面上,值得研究的是出版個人志的行為是否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非法經營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一種犯罪,立法的本意在於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進行保障。市場經濟不能是完全自由放任的,必要的管理是合理的。但是管理的本質是為了促進市場繁榮有序,而非遏制市場的蓬勃發展。

因此,我們必須審視當前法律的出版管理是否促進了出版市場的繁榮,是否拓展了人類思想與知識的成就。

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許多社會生活中司空見慣的行為可能都涉嫌違法甚至犯罪。比如現在流行的製作個人微博書、微信書,或者將個人公眾號的文章印刷集結,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只要達到相應的數額標準,似乎都有構成犯罪的可能。

然而,當一種行為呈現普遍性的違法,我們可能需要反思這種法律是否已經滯後,是否已經成為市場發展的阻礙。變化無窮的市場往往比人類理性更能夠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在很多時候,市場往往會走在法律之前,一如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被宣告無罪案所提醒人們的,相比於糧食市場的發展,原有的糧食審批等法律制度是滯後的。

如果不考慮社會的現實,機械地維護既定的法律,可能會導致法律尊嚴的喪失。首先,當違法成為普遍現象,選擇性執法就會成為一種常態。執法人員甚至可能基於偏見而有選擇地查處案件。這不僅會極大降低法律的公正性,也會導致權力的濫用。

另外,這也一定會造成舉報制度的濫用,人們會將公權力機關作為打擊報復的工具,以致法律無限放大人性的幽暗,不僅沒有促進正義,反而製造了更多的罪惡。

美國大法官路易斯·布蘭代斯提醒人們:「對人們自由思想、未來希望及想象力的嚇阻是危險的;因為恐懼會導致自由的壓抑;長期之壓抑將導致怨憤;而怨憤則將威脅穩定。」在很多時候,疏導可能更能促進社會的穩定。

水軍刪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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