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與自殺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自殺行為是由他人引起的。一般來說,張三跟我吵架,吵不贏就想不開自殺了,我不需要為此負刑事責任,因為吵架算不上是違法行為,或者即便違法,也是輕微的違法行為。
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而導致他人自殺的,關鍵要看犯罪行為跟自殺在經驗法則上有沒有因果關係。例如,非法拘禁、侮辱或誹謗等,引起被害人自殺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不能夠以故意殺人罪來定罪,只能在量刑上予以考慮。
脅迫、欺騙他人自殺的,如果自殺屬於經驗法則上的高機率,屬於借刀殺人的形式,是間接正犯,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例如,張三學習非常刻苦,考了全校第十名。結果他還不知道成績,來問老師考得怎麼樣。老師說很遺憾就差1分進前十,結果他跳樓自殺了。根據生活經驗,考試成績與自殺不屬於高機率事件,沒有因果關係,老師對張三的跳樓不負刑事責任。
又如張三找醫生看病,醫生髮現張三是多年前的情敵,就騙張三說其得了絕症,只剩一週的壽命,而且死相很慘,實際上張三非常健康。張三受不了打擊就跳樓自殺了。在這種情況下存在因果關係,醫生把張三當成了殺他自己的工具,屬於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相約自殺
戀人殉情,兩人相約跳崖自殺。男生讓女生先跳,說自己隨後就到,結果女生跳崖身亡。其實這是男生設下的圈套,真實意圖在於剝奪對方生命。這就是相約自殺中的欺騙性自殺,在本案中,男生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取決於人們對於女方理效能力的評價。
有人認為,本案中,女方自殺是真實意思表示,危險是自己造成的,所以男生不構成犯罪。這種觀點過於理性,世界上並不存在冰冷的理性人,只存在有著諸多弱點的一般人。為愛痴狂的女子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擁有完全的理性決定能力,男生設套讓女士跳崖就像讓瘋子和醉鬼從樓上跳下來是一樣的,都是把對方當成了殺她自己的工具,所以主流刑法理論都認為男方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戀人殉情,兩人相約跳崖自殺,結果女生香消玉殞,男生自殺未遂。這並不存在欺騙行為,就沒必要再處罰男生了。
戀人殉情,兩人相約跳崖自殺,女生臨陣不敢跳,讓男生幫她一把。男生一腳把女生踹下去,自己接著跳,掉在女生屍體上沒摔死。在這個案例中,男生不是在幫人自殺,而是在實行殺人行為,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當然這屬於得到被害人承諾的殺人,和安樂死一樣,是可以從寬處理的。
安樂死
一般說來,安樂死可以分為積極安樂死和消極安樂死,前者是採用積極的措施加速患者的死亡程式,如給患者注射或服用劇毒藥品、麻醉藥物讓其迅速死亡,而後者則是通過停止、放棄治療,讓患者自然死亡。
我國的立場與大多數國家相同,消極安樂死不構成犯罪,但對積極安樂死,主流的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從來都認為這屬於故意殺人,只是在量刑時可以從輕。
率先對法律提出挑戰的是王某成及醫生蒲某升。
1986年6月23日,陝西漢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惡化,神志不清,被兒子王某成送到漢中市傳染病醫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親生不如死的痛苦,王某成跪地向蒲某升求情,希望對母親實施安樂死,蒲某升最終開具了處方,並讓王某成在處方上簽字。隨後,他同另一位醫生分別給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靈」注射藥。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素文死亡。
后王某成和蒲某升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起訴。1991年5月6日,一審法院判決兩人無罪,但檢察機關提起抗訴,1992年6月25日,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法院雖然判處兩人無罪,但巧妙地迴避了安樂死這個問題。因為「冬眠靈」是慎用品,而非忌用品,其致死量是800毫克,但蒲醫生給患者只用了87.5毫克。法院最後認為,醫生的行為不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夏素文的直接死因是肝性腦病、嚴重肝腎功能衰竭,不排除褥瘡感染等原因,也就是說蒲醫生對夏文素實施的並非真正的安樂死。如果藥物是患者致死的直接原因,法院就無法迴避了。王某成被釋放之後,患上了胃癌,他多次希望能有人對他實施安樂死,但均遭拒絕。2003年8月3日凌晨,王某成在極度的病痛中停止了呼吸。
生存,還是死亡?這個哈姆雷特式的詰問,在安樂死中被追問到了極致。
關於安樂死的法律性質,關鍵的問題在於人是否有權處分自己的生命?如果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無論是幫助自殺,還是安樂死,不說是助人為樂,也絕非犯罪。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把它們視為犯罪的傳統觀點就具有合理性。
想一想
你會贊同安樂死嗎?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