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刑法學講義》小說信息

062 協助自殺(第1頁,共2頁)

字體:

教唆和幫助正常的成年人自殺,是否構成犯罪,有一定的爭議。但是如果教唆和幫助的物件是不能夠正常理解自己行為能力的人,比如說精神上受到了刺激或者是喝醉的人,就屬於典型的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北京有一樁令人唏噓不已的案件,劉某的丈夫秦某長年臥病在床,因病痛折磨,時常在深夜大聲叫喊,從而影響家人和周圍鄰居的休息,房東為此要求劉某一家搬家,劉某因而也對丈夫秦某諸多抱怨。一日凌晨3時左右,劉某在其暫住地內與秦某發生口角,劉某說:「你怎麼不去死啊!」丈夫說早有此念,但苦於連死的能力都沒有。劉某遂將屋內的「敵敵畏」主動提供給秦某服用,造成秦某「敵敵畏」中毒死亡。sup/sup

在這個案件中,其實並不屬於標準的幫助自殺,法官也迴避了幫助自殺的問題。因為,在標準的幫助自殺情況下,行為人並不實施故意殺人的實行行為,只是為自殺者提供便利條件;但在得到被害人承諾的殺人中,行為人則實施了故意殺人的實行行為,只是這種行為是當事人所同意的。在本案中,為丈夫提供毒藥是幫助自殺行為,但是當丈夫中毒,負有救助義務的親人不予救助,在法律上則是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不作為),只是這種實行行為是被害人所承諾的。所以,這個案件相當於相約自殺的第三種情況,只是行為人的實行行為是不作為,而非作為。

協助自殺是犯罪嗎

一位少女覺得人生灰暗,在網上發帖準備自殺,當她在樓頂猶豫是否要跳,圍觀的張三不停地慫恿「快跳啊,你到底跳不跳啊,不要耽誤大家時間了,要死就趕快」。女孩感到人世間已經沒有任何溫情,飛身一躍,自殺身亡。

你覺得張三構成犯罪嗎?

我國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都認為幫助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只是這種觀點現在受到了很多新潮學者的批評。

現行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只有寥寥數語,「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法條上看,故意殺「人」的物件並未限定為「他人」,這不同於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的規定。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為了打擊幫助自殺等自殺關聯行為。

幫助不僅包括物質上的幫助,還包括精神上的教唆或鼓勵。當準備跳樓的女孩猶豫不決,冷血看客的喝彩與慫恿是一種典型的精神幫助,客觀上對自殺者的死亡結果具有原因力。只要有證據證明,看客們主觀上希望或放任女孩死亡,就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值得注意的是,幫助自殺者並未直接實施殺人行為,殺人是自殺者親力親為。這不同於得到被害人承諾的殺人,如醫生對患者實施積極安樂死,又如應自殺者之託將其勒死,在這些行為中,自殺者以外的他人直接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在刑法理論中,這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障礙,雖然殺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諾,但是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部分國家都認為生命權不能被承諾放棄。

生命神聖觀念

也許有人會問,自殺不是犯罪,幫助自殺何罪之有?

誠然,現代刑法不再將自殺視為犯罪,但為自殺提供幫助的行為仍應為法律所禁止。自殺不是法律推崇的行為,為自殺者提供幫助,無視生命之價值,是對他人生命的變相剝奪。

基於生命神聖的觀念,自殺雖然不是犯罪,但它亦是一種違法行為。在康德看來,人是目的,不是純粹的手段。謀殺和自殺都把人當成純粹的手段,沒有把人的人性當作目的來尊重,都違反了「禁止殺人」這個絕對命令。

許多國家都直接規定了幫助自殺罪,如《義大利刑法典》第580條:「致使他人自殺的,鼓勵他人的自殺意願的,或者以任何方式為自殺的實施提供便利的,如果自殺發生,處以5至12年有期徒刑。如果自殺沒有發生,只要因自殺未遂而導致嚴重的或者極為嚴重的人身傷害,處以1年至5年有期徒刑」。甚至在安樂死合法化的荷蘭,其刑法第294條也規定:「故意鼓動他人自殺,協助他人自殺或替他人找到自殺方法,且該自殺行為隨後發生了的,對犯罪人,處3年以下監禁,或處四級罰金。」

我國刑法雖然沒有幫助自殺罪的規定,但是刑法第300條規定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其刑罰最高可達無期徒刑。該罪涉及的也是一種典型的幫助自殺行為。

小說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