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其他的幫助自殺,我國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依然可以通過合理的刑法解釋學予以規制。
不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這是大陸法系有關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論。13歲的未成年少年與18歲的男子一起實施性侵,兩人具備共同的強姦不法行為,屬於強姦罪的共同犯罪,成立輪姦這種加重型的強姦罪。只是由於13歲的少年沒有達到責任年齡,不構成犯罪。但此責任排除事由只能由未成年人個別享有,無法連帶排除18歲男子輪姦的罪責。
同理,在刑法理論中,一般可以把幫助自殺者視為和自殺者共同實施了故意殺害自己的殺人不法行為。對自殺者本人在道德情感可以寬宥,沒有處罰必要,應排除其責任。但責任排除只能針對自殺者本人,無法連帶至幫助者。因此幫助自殺者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這屬於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由與奴役
當然,有個別學者反對這種立場。他們認為,自殺根本就不是違法行為,或者認為自殺是合法的,或者是既不違法又不合法的中立行為。根據這種立場,幫助自殺不應該以犯罪論處。
但是,這種觀點不僅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上也可能導致極其可怕的後果。
無論是將自殺視為合法行為還是中立行為都是對「生命神聖」這個觀念的消解。其哲學依據是極端自由主義,在代表人物約翰·穆勒看來,只要行為不妨害他人,法律就不得干涉。但這種理論完全是真空中的假想理論,人的任何行為都不可能與他人完全無關。社會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人與人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自殺雖說是個人的選擇,但是它所產生的後果不可能不妨礙他人。
事實上,即便穆勒也反對自殺。在穆勒的自由觀念中,自由並不允許一個人有放棄自由的自由。這就是為什麼即便按照穆勒的觀念,得到他人承諾的殺人(如安樂死)依然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因為人沒有放棄自己生命的自由,這種放棄已經根本上妨礙了人的自由,因此是錯誤的。
更為可怕的是,一旦消解「生命神聖」這個基本的觀念,看似無拘無束的自由必然帶來絕對的奴役。那些竭力宣揚自由的鬥士往往成為自由最危險的敵人。在歷史上,強調人之自由的安樂死與臭名昭著的納粹有著緊密的聯絡,將殘疾人、精神病人視為沒有生存價值的人群,予以毀滅。名曰人道關懷,實為國家謀殺。一旦生命神聖的觀念被忽視,一切罪惡也就有了合理性。歷史不是單純的故事,它總是不斷重複。人類的悲哀在於從歷史上唯一得到教訓就是從來不吸取教訓。
網路自殺
當前,隨著網際網路發展,許多國家出現網路自殺這種新現象。在網際網路上有專門的自殺網站,為有自殺想法的人提供交流的空間,尋找自殺伴侶,共同策劃自殺方案。更有甚者,在這些自殺網站上,還有專門為自殺者提供的《完全自殺手冊》,詳細列舉了各種可行自殺方法及其痛苦程度。更令人咋舌的是,還有人在網上發帖,為他人自殺提供技術服務。
如果自殺是合法的,或者中立的,那麼類似的網站就無法取締。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對於自殺網站完全可以用這個罪名進行規制。法條文的規定是「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顯然,適用這個罪名的前提是將自殺視為「違法犯罪活動」。
想一想
生命是神聖的,自殺是錯誤的,幫助自殺則構成故意殺人罪。你贊同這種觀點嗎?
劉祖枝故意殺人案,《刑事審判參考》第7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