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以傷害後果為標準,傷害可分為輕傷、重傷、傷害致人死亡3種情形。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疾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有重大傷害的。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採取朝人面部潑鏹水、用刀劃傷面部等方法毀人容貌,挖人眼睛,砍掉雙腳等。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重傷不能承諾
值得注意的是,重傷是不能承諾的。
福建有一個真實案件,曾某無力償還炒股時向黃某借的10萬元,遂產生保險詐騙的念頭,並在中國人壽、太平洋、平安保險三家保險公司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了保險金額為41.8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曾某找到黃某,勸說黃某砍掉他的雙腳,用以向保險公司詐騙,並承諾將所得高額保險金中的16萬元用於償還黃某的10萬元本金及紅利。sup/sup
黃某最初不答應,感覺這太嚇人,但最後不經勸,勉強答應。後來黃某用隨身攜帶的砍刀將曾某雙下肢膝蓋以下腳踝以上的部位砍斷。之後,黃某將砍下的雙腳裝入塑膠袋,騎著摩托車跑了。留下曾某一個人在「演戲」。曾某謊稱被搶,讓老婆去保險公司理賠,結果被保險公司揭穿。曾某不僅賠了一條腿,一分錢也沒要著,而且還要因為保險詐騙罪(未遂)坐牢。在這個案件中,黃某也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同時還構成故意傷害罪(重傷),因為重傷是不能承諾的。
幫助、教唆自傷和幫助、教唆自殺不同,畢竟刑法規定的是「故意傷害他人的」,而不是像故意殺人罪那樣規定的是「故意殺人的」,所以自傷本身就不符合故意傷害的構成要件,幫助、教唆自傷者自然也就不構成犯罪。
自傷與傷害
自傷行為一般不構成犯罪,但是有一個例外,戰爭期間,軍人自殘逃避軍事義務的,構成戰時自殘罪。同時,如果利用他人的自傷來達到傷害的目的,也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的間接正犯。
比如張三和李四一起爬山,李四被無毒的菜花蛇咬了一口,張三騙李四說蛇有劇毒,如果不把手掌砍掉必然毒發身亡。李四嚇壞了,趕緊把手剁掉。張三就屬於故意傷害的間接正犯。
再如,王五在杯子裡面灌了一杯水,這杯水下了瀉藥,一喝就要連拉四天,拉成重傷。王五耍了一個小聰明,他知道王六喜歡貪小便宜,於是在王六面前開啟杯子聞了一下,說這個水好,一杯五千塊,一天喝一杯,學習效果特別好。王六把杯子放在桌上,故意走開去上廁所,王六看到這杯五千塊錢的水,心裡癢癢的,喝了一口,立刻跑去上廁所,連拉五天,拉成重傷。在這個案件中,王五同樣是把王六當成了傷害他自己的工具,屬於故意傷害的間接正犯。當然,王五如果端給王六喝,王六喝後,拉成重傷,這屬於故意傷害的直接正犯。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跟過失致人死亡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對死亡結果都是過失的,那兩者應該如何區分呢?
區分的關鍵在於對輕傷的結果是故意還是過失,前者有傷害的故意,而後者沒有傷害的故意。例如,張三在小區揮舞羽毛球拍,擊中騎腳踏車的婦女,致其死亡,這就屬於過失致人死亡。
再如張三和李四爬梯子,爭著上房揭瓦。一樓爬到三樓,一直在吵架。張三爬到了四樓那麼高的時候,李四忍無可忍,拿起一塊石頭就砸他。結果張三躲避時,從三樓摔下去摔死了。李四對死亡結果也許是過失的,但是拿著石頭砸張三,有傷害的故意。李四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想一想
甲、乙共謀傷害丙,在甲、乙二人下手之機,乙卻拔出短刀猛地向丙的心臟部位刺去,丙躲閃,但仍受重傷。甲和乙分別構成什麼罪?
曾勁青、黃劍新保險詐騙、故意傷害案,《刑事審判參考》第2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