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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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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關鍵在於,從社會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如果領導說送腎就給你提拔,你會同意嗎?估計很少會有人同意,所以這種欺騙就不屬於實質性欺騙,張三的同意有效,領導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同理,在商品交易過程中,價格的欺騙也並非實質性欺騙。同樣的商品,張三賣給李四1萬,賣給王五10萬,這也並不屬於對王五的欺騙,而是商業交往中一種可以允許的行為。所以,何某欺騙王某腎臟賣了2.2萬並非刑法意義上的欺騙,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自律的自由

多年之後,記者採訪王某,王某追悔莫及,但是世上並沒有後悔藥,他已經成了重度殘疾。

很多時候,你以為你有自由,其實你並不一定有自由。自由一定要受到倫理的約束,如果自由不受到倫理的約束,一定會導致放縱,一定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真正的自由是什麼?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縱的自由。

不過中國人更欣賞的是放縱的自由,據說嚴復在翻譯穆勒的onliberty這本書的時候,他怎麼找也找不到一個詞語跟liberty對應,後來他想到了柳宗元的一首詩「破額山前碧玉流,騷人遙駐木蘭舟。春風無限瀟湘意,欲採蘋花不自由」。

試想這種意境:在湘江放舟,春風無限,想採一朵花送給遠方的朋友,卻因官事纏身不得自由。嚴復覺得真是貼切,遂將「liberty」譯為「自由」。

這種自由其實是一種無拘無束的自由。阿q想跟吳媽睡覺,吳媽不同意,他覺得不自由。如果人人都採這種自由觀,社會秩序可能會大亂。

自由一直都有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之分,積極自由也即freetodosomething,而消極自由則是freefromsomething。張三看到李四的杯子覺得好,想拿來用,這是積極自由。法律不可能保障這種自由,法律保障的是消極自由,李四的杯子可以免於被他人拿走的自由。同理,在性犯罪中,法律顯然並不保障你想和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自由,法律所保障的只是他人可以拒絕和任何人發生性關係的自由。

卵子屬於器官嗎

當前除了有器官黑市,還出現了卵子黑市。涉案者非法組織從事人體卵子商業化贈卵和供卵行為,瞄準高校女生,據說名校在讀的女生,出售一顆卵子可獲得數萬元。但這種私下售賣卵子的行為對女性身體傷害極大,有很多女生因為賣卵導致卵巢破裂無法生育。

有一名17歲少女賣卵甚至差點喪命。為了促進排卵,該女生打了7天左右的激素,手術一次性共取出21顆卵子,獲得1萬元的報酬。但由於過度的注射激素,結果使得該少女的卵巢從雞蛋般大小增大到豬心那麼大,受到身體內部的壓迫不斷出血。

但是收購者能夠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嗎?這涉及對器官的解釋,卵巢屬於器官無疑,但卵子只是卵巢所分泌的產物,將其解釋為器官,就屬於罪刑法定原則所禁止的類推了。如果收購卵子的行為導致他人重傷,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想一想

在同意無效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需要明知他人不滿18歲嗎?如果他人自願出賣器官,行為人誤認為他人已滿18歲,但客觀上他人不滿18歲,這應該如何定性呢?

[美]喬爾·範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第四卷),方泉譯,商務印書館2013年版,第1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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