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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由權(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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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強姦罪

強姦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性交或姦淫幼女的行為。一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制手段與反抗

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都必須足以壓制一般婦女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

刑法在搶劫罪中也使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表述,但是相同的術語,含義並不一定相同。搶劫罪既可以針對男性,又可以針對女性,但強姦罪針對的只能是女性,所以一定要從女性的角度來理解「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

美國紐約有個經典的案件叫電梯案。在紐約的一棟公寓樓,一名49歲的女子在晚上9點搭乘電梯,一個15歲的少年也走進電梯。少年身高1米8多,女子身高1米58。電梯執行後,少年直接對女子說:「把衣服脫了。」女子沒說什麼就把衣服脫了。兩人發生關係後,女方立即報警。請問在這個案件中屬不屬於強姦?

請你設身處地想一想,兩者身高相差那麼懸殊,而且在電梯裡面,女方孤立無援,如果你是這個女的,你敢不敢反抗,你可能是不敢反抗的。所以,法院最後認為少年構成強姦。

nomeansno規則

當人們提及強姦,通常想象的是這樣一種情境:夜黑風高,陌生人手持兇器,以暴力相威脅,強行和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此種情境下的不同意一目瞭然。然而這類典型的性侵犯案件已越來越少,絕大多數性侵犯往往發生在熟人之間,在這些案件中,兩人也許因為約會而見面,被告人沒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被害人也沒有身體上的反抗,性行為甚至是在臥室發生的,對於這類案件應如何定性,大家存在很大的分歧。

在世界範圍內,很多國家開始採取nomeansno規則,就是「不等於不」規則,女方語言上拒絕和哭泣應該視為一種拒絕的意思表示。

對邁克·泰森(miketyson)這位著名的拳擊運動員的審判就是「不等於不」標準的經典實踐。泰森被指控於1991年7月強姦德斯雷·華盛頓(desireewashington)。當日,華盛頓受泰森之請,與其共同駕車遊玩,途中曾與泰森親吻。次日凌晨她與泰森一起進入泰森在旅館的套房。他們看了會電視,然後華盛頓起身去了洗手間。當她從洗手間出來的時候,泰森已脫光了衣服,並把華盛頓按倒在床上。當時,華盛頓在語言上對性行為表示拒絕,但泰森沒有理會,於是在對方的哀求聲中與她發生了性行為。

出事25小時後,女方到當地一家醫院的急診室做了檢查。檢查結果表明,女方的子宮頸口上有兩處被磨損的傷痕。幾天後,華盛頓正式向當地警察局報案:控訴泰森強姦。在審理過程中,初審法院的12名陪審員一致裁定,泰森罪名成立。上訴法院也維持了原判。對此案件,採取的就是「不等於不」標準。在泰森看來,一位年輕女子接受其邀請駕車遊玩,同意親吻,並於凌晨回到旅館與其獨處本身就是對性行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性行為發生過程中,語言上的拒絕其實只是一種象徵性的反抗。但是,根據「不等於不」標準,女性在語言上的拒絕應當受到尊重,泰森的這種錯誤認識,即使是真誠的,也是不可原諒的。sup/sup

「不等於不」標準其實是對行為人施加的一種特殊義務,要求行為人尊重對方語言上的拒絕權。如果行為人沒有履行這種義務,比如錯誤地認為被害人語言上的拒絕是半推半就,那麼他必須為這種錯誤認識付出代價。行為人應當把對方視為有理性的人,在進行性行為之前,應當有義務睜開自己的眼睛和使用自己的大腦,不要試圖讀懂對方的心,而是要給她說出自己意願的權利。和一個沒有意圖表示的人發生性行為完全是把對方當成了客體,如果還無視對方語言上的拒絕,那行為人顯然是在已有的傷害上又添侮蔑。這種非人性的行為加深了對對方人格和自治權的否定,因此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總之,交往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在法律上,沒有半推半就這個概念,要麼是同意,要麼是拒絕。女性語言上的拒絕應當獲得法律的尊重。如果一個男性出於花花公子式的哲學,認為女生說不就是半推半就,這是他的評價誤認,必須要為錯誤的價值觀付出代價。

欺騙與強姦

欺騙會導致同意無效,但是隻有在規範上具有實質意義的欺騙才可以否定承諾的效力。不妨看三個案件:1.甲冒充某女的丈夫與其發生性關係;2.甲冒充有錢人與女方發生性關係;3.甲冒充明星與某女粉絲髮生性關係。

上述案件,行為人是否構成強姦罪,這就涉及欺騙與同意。何種欺騙能夠否定同意的有效性?如果一種欺騙按照社會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能夠高機率地讓他人處分利益,這種欺騙一般就屬於實質性欺騙,進而導致同意無效。但是,是否屬於實質性欺騙還必須同時考慮倫理規範的需要。法律要推行良善的價值觀,不能和不道德的社會現實同流合汙。在法律中必須堅持只有在婚姻關係內的性行為才是正當的,其他一切的性行為都不正當,都應推定為低機率事件。夫妻之間發生性關係是高機率事件,所以冒充別人丈夫發生性關係,屬於強姦,同意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冒充有錢人或者明星,去跟女方發生關係,在規範上被認為是低機率事件,因此同意是有效的,不構成犯罪。因此,例1屬於強姦,例2、例3都不能認定為強姦。

在司法實踐中,除了冒充婦女的丈夫進行強姦屬於欺騙型強姦,還有兩種情況:以治病名義強姦婦女;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

想一想

以自殺相威脅要求與女方發生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泰森案,tysonv.state,6192d276,292,300(ind.ct.app.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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