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姦淫幼女的以強姦罪從重處罰。司法實踐中,幼女的標準是不滿14週歲,也就是說,只要故意和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幼女同意還是拒絕,都構成強姦罪。
這裡就涉及一個同意年齡的概念。法律在此處採取家長主義,通過限制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性自由來對幼女進行保護,以防止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明知與姦淫幼女
在姦淫幼女的案件中,行為人最常見的辯護理由就是不知道對方是幼女。姦淫幼女屬於強姦罪的一種特殊情況,作為故意犯罪,司法機關必須要證明行為人對年齡存在明知。
明知是可以按照經驗進行推定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不滿12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按照意見,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幼女可以分為兩段,一段是不滿12週歲,一段是12至14週歲。不滿12週歲的女孩屬於小學生,很容易推定出行為人存在「明知」,沒有任何辯護理由;存在困惑的案件主要集中在12至14週歲的區間段,司法意見認為應當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判斷:對於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行為人需要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對方是幼女。
有一個真實的案件,張三(23歲)在公園見到一戴紅領巾的女生乙(13歲半,164釐米),即上前調戲,並將乙騙到偏僻處,以交朋友為名姦淫了乙。在審理時,張三辯解說,乙長得高,不知是幼女,而且發生兩性關係時沒有采取暴力,不應以姦淫幼女定罪。而法院認為,紅領巾是少年兒童佩戴的,這是基本常識。因此,可以推定存在故意。
同意年齡有無調高的必要
當前世界各國在同意年齡問題上有一個明顯的趨勢,那就是提高性同意年齡,主要是考慮到人的性生理發育與性心理發育是不一致的。人類的性成熟更多表現在性心理的成熟。個體在性生理發育成熟的過程中,與之伴隨的是性心理的形成和發展。
研究表明,性心理的初步形成期是在15至17歲,其表現就在於早戀現象的出現。到18歲以後,性心理才逐漸發育成熟。人們才能正確認識男女兩性的關係,形成正常的性情感和性意志,能夠自覺按照社會道德規範和法律要求,主動控制自己的性衝動和性行為,這才是個人性成熟的基本標誌sup/sup。考慮到性成熟並不單純依賴於生理上的成熟,而那些生理剛剛發育成熟的女性往往更容易成為男性的性慾物件,因此許多國家都提高了性同意年齡,把保護物件擴大到少女。
需要說明的是,大部分國家很少會規定單一的同意年齡,通常都會根據刑事政策的需要規定數個不同幅度的同意年齡。比如美國《模範刑法典》規定了三個年齡,10歲、16歲和21歲。與不滿10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是二級重罪,與10歲至16歲之間的女性發生性行為則是三級重罪,但同時如果男方對於女性存在信任地位,比如是對方的監護人或對其福利負有通常的監督職責之人,則年齡是21歲。比如說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醫生和患者,教師和學生等,這是利用信任地位形成的性剝削。美國50個州在修改刑法時都參照《模範刑法典》,即使絕大多數州覺得21歲偏高,大部分州的規定也至少是18歲。
我國其實也借鑑了這種做法,比如把不滿14週歲區分為12歲和14歲兩個年齡段。同時,司法意見指出:「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該意見也明確了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範圍,也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但是,司法意見畢竟不是法律,其權威性有限,而且司法意見認為特殊職責人員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姦罪仍然限定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就範。也就是說必須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才構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鑽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