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姦罪。當雙方存在特定關係,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人員有關性的同意在法律中應視為無效,只要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特殊職責人員就應該以強姦罪論處。
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立法,當行為人與被害人存在信任關係,由於雙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對性行為的同意是無效的,信任關係的存在也導致被害人無從反抗,這種濫用信任關係的行為明顯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權。特殊職責人員對未成年人具有優勢地位,濫用優勢地位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是一種赤裸裸的剝削,必須予以嚴懲。換言之,法律對未成年人要起到家長的作用,限制未成年的性自由正是為了防止強者假借自由之名欺凌弱者。
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姦的立法是為了防止行為人濫用優勢地位剝削弱者的性利益,但如果被害人是正常的成年人,法律則沒有必要對其自由進行過多的干涉。因此,世界各國通常都把此類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限定為未成年人,當然這裡的未成年人並不限於普通的未達性同意年齡的人,它要高於一般的同意年齡。
因此,為了維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在刑法中規定濫用信任地位型的強姦罪。被害人的年齡可以限制為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這也可以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相一致,避免過分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因此,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法律可以明確規定:如果行為人與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與之發生性關係就構成犯罪。此處的特殊職責可以採納司法意見的規定,也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自由不能成為放縱私慾的藉口,也不能成為強者剝削弱者的說辭,否則人與獸就沒有區別。人是目的,不是純粹的手段,在任何時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對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極力倡導的價值。
青梅竹馬的辯護理由
郎騎竹馬來,繞床弄青梅。兩小無猜是人們對少年男女感情的一種浪漫寫照。隨著生理的發育成熟,有些孩子會嘗試早戀,這在當前的中學生中並不罕見。如果雙方發生性行為,刑法是否要進行干涉呢?
必須認識到,之所以規定一定年齡以下的人沒有性同意能力,主要是為了防止大人利用孩子的無知來滿足自己的慾望。然而很少有孩子會利用未成年人的無知,他們往往是在好奇心的驅使下發生性行為的。性行為的發生一般經過雙方同意,有時甚至是未成年人主動誘惑。雙方對性行為的發生都有責任,由一方承擔這種責任顯失公平。因此司法解釋認為,「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男少年,同不滿14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姦淫幼女罪,責成家長和學校嚴加管教」。
如何理解此處的「情節顯著輕微」呢?首先,其前提必須是雙方自願。當少年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實行性侵犯,這當然是犯罪,比如15歲的小孩,把幼女灌醉了,實施迷姦,這當然構成強姦。只不過考慮行為人年幼,對其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次,雙方年齡應當相差不多。如上文所述,對於你情我願之事,法律所要打擊的僅僅是行為人利用未成年人的無知。而在相似年齡的男女之間發生的性行為卻一般不屬於法律所關涉的物件。因為這很少會有利用對方未成年的情況。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只對一方施加刑事責任是不公正的。美國《模範刑法典》規定,對於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法定強姦,其處罰條件是至少比被害人大4歲。sup/sup我們或許可以借鑑年齡差來理解「情節顯著輕微」,把這稱為兩小無猜的辯護理由。
想一想
廣東雲浮一數學教師多次姦汙班上女生,並以不再給孩子上課做威脅,不讓孩子聲張。受害女孩上了初中後,才在老師的鼓勵下報案。在法庭上,教師聲稱女孩身材高大,不知道她未滿14週歲。你覺得可信嗎?
彭曉輝:《性科學概論》,科學出版社2002版,第326頁。
美國法律學會,《模範刑法典》(第二部分特定罪刑的定義,220.1至230.5),費城,賓夕法尼亞州,第376頁。theamericanlawinstitute.modelpenalcodeandcommentaries(partiidefinitionofspecificcrimes§§220.1to230.5)[m],philadelphia:pa,p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