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鑑定,李某系被他人用質地較硬的鈍器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權威判例認為,採取足以致人傷亡的暴力手段實施強姦,並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屬於強姦致人死亡,以強姦罪一罪論處。張三後被判處死緩,限制減刑。
如果張三的辯護律師提出了一個奇怪的辯護意見,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李某的具體死亡時間,很有可能張三在實施強姦的時候,是在侮辱屍體。
面對這種辯解,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應對?
其實很好解決,即便按照律師的辯解,張三的行為也可以分拆為兩段:第一段實施了故意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第二段主觀上想強姦,客觀上侮辱屍體,構成強姦罪的未遂,最後數罪併罰,也完全可以判處死刑。
自殺與強姦有因果關係嗎
曹某遇到前來找工作的趙女,遂以自己的飼料廠正需僱傭職工推銷飼料為名,答應僱傭趙某某。
一日,曹某以帶趙某某回自己的飼料廠為由,將趙某某騙至城鎮的一旅店內,租住了一間房,使用暴力兩次強行姦淫了趙某某。趙某某在遭強姦後,一直精神抑鬱,醫院診斷為神經反應症,於2001年5月21日服毒自殺身亡。
現在的問題在於,強姦與自殺有因果關係嗎?
如果有,就屬於強姦造成嚴重後果,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就只能在3至10年有期徒刑這個幅度量刑。
這裡涉及了經驗主義和理性主義的爭論,在理性主義看來,自殺是被害人自由意志的決定,危險是被害人自招的,因此不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但是從經驗主義看來,在這種情況下,自殺在經驗上具有高機率,所以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最後認為曹某屬於強姦「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判處曹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賠償經濟損失。sup/sup這其實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在司法實踐中,所謂因強姦「造成其他嚴重後果」,除包括因強姦引起被害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外,還包括造成被害人懷孕分娩或者墮胎等其他嚴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後果。
想一想
自殺與強姦案中,你如何看待最終的判決呢?
滕開林、董洪元強姦案,《刑事審判參考》第395號。
曹佔寶強姦案,《刑事審判參考》第2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