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是某公司老闆,以讓女員工下崗為要挾發生性關係,女員工一想到年幼的孩子,迫於無奈答應了,張三的行為構成強姦嗎?
這種案件在職場中並不罕見,類似的案件還有張三以提拔為條件,要求女員工和自己發生關係,張三構成強姦嗎?
強迫與交易
此類案件的關鍵是區分強迫與交易,理論上似乎很好區別,但在事實上,兩者卻非常難以區分。因為正常的交易行為中也會伴隨著某種壓力,而這種壓力在一定條件下很有可能轉化為強制。
交易和強迫的區分依據還是應該從選擇自由的角度說起。在現實社會中,由於資源分配的不均等,人們並沒有絕對意義上的選擇自由,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一個無家可歸的少女,面對男性的性要求,她有沒有更多選擇的機會呢。如果把這種行為以犯罪論處,未免反應過度。大同社會的黃金美夢只能高山仰止,心嚮往之。如果幻想用法律,尤其是刑法來激進地改變社會現實,那將會是人類的災難。選擇自由只能相對而言,它並非是指沒有任何壓力,無拘無束的自由。
權利雖可以自由處分,但不能侵害他人的權利,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為了某種利益,自願放棄行使權利,應該理解為交易。從相對方而言,如果她必須在行為人提供的兩種她都享有權利的事情做出選擇,那麼她就喪失了選擇自由。比如某職高體育老師劉某以讓女生成績不及格為由威脅,17歲女孩被迫和劉某發生了關係,這就構成強姦。老師沒有權利任意讓學生不及格,他必須公正地對待學生,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至於張三作為老闆以開除為由進行威脅,這也構成強姦,因為僱主也並不擁有濫用權力辭退他人的權利,員工獲得公正對待的權利是受到勞動法保護的。但是,張三以提拔為由和女方發生關係則更多是一種交易。至於少女無家可歸案,行為人當然擁有讓少女離開住宅的權利,解人危難,善待弱者不過是對人們的道德要求,而非法律義務,少女並沒有賴在別人家不走的法律權利,因此這種行為更多是交易而非強制。
法律保護的範圍
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姦的立法是為了防止行為人濫用優勢地位剝削弱者的性利益,但如果被害人是正常的成年人,法律則沒有必要對其自由進行過多的干涉。因此,世界各國通常都把此類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限定為未成年人,當然這裡的未成年人並不限於普通的未達性同意年齡的人,它要高於一般的同意年齡。
現實社會並不是絕對完美的社會,男性在總體上具有絕對的優勢,因此女權主義者會激憤地指出,人類中一切異性之間的性行為都是強姦。雖然這種言語過於偏激,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為了生計而出賣肉體的現象卻屢見不鮮。那些幻想著出人頭地、平步青雲的女子甘願放棄操守的行徑,亦是層出不窮。雖然她們在內心深處可能認為自己沒有選擇的機會,但這一切在法律上,只能被冷冰冰地定性為交易。
那些利用對方貧窮、虛榮的行為人在道德層面上可能有罪,但用刑法來懲罰這一切不道德的性交易,就反應過度了。在強制不明顯的情況下,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威脅,首先要遵循合理反抗規則,判斷這種威脅是否足以造成一般人無從反抗,同時再從選擇自由的角度來判斷這種威脅的實質是交易還是強制。只有強制之下的性行為才具有懲罰的正當性。
自由不能成為放縱私慾的藉口,也不能成為強者剝削弱者的說辭,否則人與獸就沒有區別。人是目的,不是純粹的手段,在任何時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對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極力倡導的價值。
想一想
職場性騷擾新聞頻發,你會如何看待這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