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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 猥褻與強姦(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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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犯罪包括強制猥褻、侮辱罪和猥褻兒童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則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罪名以前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被害人只能是婦女,但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認為男性也可以成為強制猥褻的被害人,所以罪名隨之調整。

猥褻兒童的,依照強制猥褻、侮辱罪從重處罰。

性別中立主義立法

比較域外立法,一個明顯的特點就是不少國家都採取性別中立主義立法。

在傳統的強姦罪中,被害人僅限於女性。在女權主義者看來,這種做法是對傳統的男尊女卑觀點的肯定。傳統的觀點認為在性行為中男性積極進取,女性消極被動,因此實施性侵犯的只可能是男性而非女性。女權主義者認為應當拋棄這種偏見,女性在性行為中並不必然處於消極的態度,因此她們倡導性別中立主義的立法,以期達到符號意義上的男女平等。

這種性別中立主義的立法主要表現如下。

1.罪名的修改。由於強姦(rape)這個罪名本身就預設了女性的被害地位,因此許多地方都試圖用其他中性的詞語進行替代。如美國有些州將強姦罪修改為性侵犯罪(sexualassault)、性攻擊罪(sexualbattery)或犯罪性性行為罪(criminalsexualconduct)。

2.承認女性對男性,甚至同性之間的性侵犯,法律不再認為性侵犯的被害人只能由女性構成。如德國1998年新刑法典將「強迫婦女」修改為「強迫他人」;義大利新刑法中關於性暴力的規定也以中性的「他人」取代以往的規定。

3.擴大對性交的理解。傳統的性交僅指男女生殖器的結合,這反映的是一種生殖目的的性交觀,它起源於對貞操觀念的強調,女性失貞的標誌就是生殖器相結合。無疑,這種性交觀同樣強調男性在性交中的支配性作用。許多地方開始擴大對性交的理解。如美國《模範刑法典》規定,性交包括肛交和口交。又如法國1994年新刑法典規定,「任何性進入行為」均為強姦罪,包括肛交、口交以及異物進入等性侵害行為。

猥褻與侮辱

《刑法修正案(九)》把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修改為強制猥褻、侮辱罪也是性別中立主義立法的一種體現。當然,性別中立主義立法更多具有符號意義,性侵犯罪的被害人主要是女性,調查顯示,即使在採取性別中立主義立法的美國,90%—99.4%的強姦被害人都是女性。sup/sup

猥褻是指以刺激、滿足性慾為目的,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他人實施的性侵犯行為。但是強制猥褻、侮辱罪還必須採取強制手段,這種強制手段包括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足以壓制一般人反抗的方式。如果只有猥褻沒有侮辱,比如在地鐵上的鹹豬手之類性騷擾行為,由於沒有采取強制手段,只能進行行政處罰,但不構成犯罪。

侮辱的被害人只能是女性,它是直接損害女性性自治權的具有猥褻性質的行為,如強迫女性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或者強迫婦女自己實施猥褻行為的情形。

猥褻兒童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犯罪物件是14週歲以上,必須採取強制手段違背對方意願的情況下實施的,如果猥褻的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無論對方是男童還是與女童,無論對方形式上是否同意,也無論採取強制手段還是平和手段,都應以猥褻兒童罪定罪。比如藉助網路通訊手段,誘使女童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做出淫穢動作,就可以猥褻兒童罪論處。

猥褻兒童案件常見報端,比如江西省婺源縣法院審理的江某猥褻案,年近七旬的教師江某被控猥褻十幾名未滿14週歲的女學生。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江某在教室講臺上和辦公室,多次對該校十餘名幼女進行猥褻,經婦科檢查,其中6人身體多個部位有不同程度的損傷。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猥褻兒童罪與強姦罪,一直是一個老大難問題。由於兒童特殊的生理結構,刑法理論普遍認為,只要行為人和女童有過性器官的接觸就可以成立強姦,且是強姦既遂。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中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指出:只要雙方生殖器接觸,即應視為姦淫既遂。雖然這份解答在2013年被廢止,但對於強姦幼女應當採取性器接觸說的理論不應有絲毫鬆動。

在涉及性侵兒童的案件中,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行為人與兒童有過性器官的接觸,那就應該以強姦罪論處。如果有強姦罪的五種加重情節,就可適用最高達死刑的加重情節。

想一想

兒童性侵案件中,認定強姦罪的難點是什麼?

布蘭德·斯特林斯,《私人暴力的公共危害:強姦、性別歧視和公民身份》,《哈佛民權-公民自由法評論》第28期。brandestellings,note,thepublicharmofprivateviolence:rape,sexdiscrimination,andcitizenship,28harv.c.r.-l.rev.p185,186n.3(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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