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他人人身活動的自由,所以行為物件一定是他人,不可能拘禁自己。這種自由的剝奪必須以被害人認識到為必要。例如,我每天晚上,趁張三睡覺的時候,把他房門給鎖上。次日在他快醒來前1個小時,又把鎖開啟,張三一直不知道自己被關了起來,雖然這可能干涉了張三夢遊的自由,但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剝奪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有兩個最基本的特徵,非法性和剝奪性。
首先,通過合法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不構成犯罪,比如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拘留他人。但如果沒有法律依據,非法逮捕拘留自然構成犯罪。
其次,非法拘禁必須剝奪人身自由,而非限制人身自由。刑法對於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有明確的區分,比如刑法中強迫勞動罪就使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表述: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
剝奪人身自由既包括直接剝奪,也包括間接剝奪,前者如捆綁他人,後者如將他人關在房間中。但無論如何,都必須拘束他人的人身自由。
對於人身自由剝奪可以是有形剝奪,也可以是無形剝奪,比如在婦女洗澡時將其衣服拿走,又如在他人家門口放置毒蛇猛獸。這種無形剝奪的判斷必須根據被害人所屬的一般人的標準來衡量其活動自由是否完全受限。若某人戲弄智障人士,在其站立部位畫了一個圈,告知其不能走出圈外,否則就會被雷電劈死。智障人士信以為真,足足站立一天之久。從智障人士所屬的群體出發,他不敢走出圈外合情合理,所以也可以理解為無形剝奪。又如採取威脅方法,讓人不敢出門,擔心出門會被潑糞毆打,這也能認定為非法拘禁。但如果僅僅是貼身跟隨的方式,是無法認定為剝奪人身自由的。
軟暴力
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軟暴力,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軟暴力的本質就是「軟」,採取軟暴力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就可以構成非法拘禁。但如果沒有剝奪人身自由,比如貼身型討債,債務人走到哪跟到哪,你可以去想去的任何地方,但行為人像蒼蠅一樣跟著你,像粘在衣服上的口香糖一樣粘著你。你走到哪兒我跟到哪兒,你出門我也出門;你上廁所我蹲你旁邊,我還給你遞一張紙;你跟你女朋友看電影,我買一張票坐你旁邊。我也不打你,我也不罵你,我就讓你噁心。你吃飯我坐你旁邊,我一直對你笑臉相迎,但就是讓你不爽。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就不具備剝奪性,不能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索債拘禁
以索債(不論是合法債務,還是非法債務)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綁架罪。此處的他人不限於債務人,還包括與債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如債務人的近親屬。
索債型的非法拘禁與索財型的綁架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是否存在債務關係。前者存在特定的債務關係,被害人有過錯,屬於「事出有因」。後者一般沒有債務關係,被害人一般無過錯。如果債務只是一個幌子,而以此為名綁架他人,仍以綁架罪論處。
索債拘禁的債務可以是合法的債務,也可以是非法的債務。既可以是賭債,也可以是高利貸,因為這都不認為構成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夠認定為財物犯罪。但是它的手段行為是不合法的,手段行為直接可以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換言之,這個債必須是有緣由的債,「債」字本身就體現了人的一種責任,這種責任可以是法定責任,也可以是道德責任,甚至可以是自然責任,願賭服輸,賭債也是要還的。高利貸者主張債權,把人關了起來,只能夠認定為非法拘禁,而不能夠認定為綁架,因為沒有非法債務的目的。
但如果沒有任何緣由的「債」,當然不用還。張三早上在晨練,李四走了過來,問張三欠錢什麼時候還。張三說「都不認識你,什麼時候欠你錢了」。李四掏出刀在張三頭上拍了一拍,要他想想清楚。張三隻好說有印象。李四讓張三寫了一張5萬的欠條。過了幾天,李四拿這個欠條把張三綁了索賠。這個債就跟賭債、高利貸都不一樣,是沒有任何緣由的債,李四構成索財型綁架罪。
想一想
精神病人和能夠行動的幼兒可以成為非法拘禁罪的物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