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刑法學講義》小說信息

071 綁架罪(第1頁,共1頁)

字體: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以及其他非法要求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行為。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索財型綁架和人質型綁架

索財型綁架,就是中國古代的綁肉票,即行為人利用被綁架者的近親屬等人對被綁架者的安危擔憂,迫使其在一定時間內交付贖金。這種綁架具有索財的目的。該行為的基本步驟是:第一步,綁架被害人;第二步,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等人要求其支付財物;第三步,被綁架人的近親屬等人因被害人被綁架而被動交付財物。

因此,如果行為人直接向被綁架人索取財物,應該以搶劫罪,而非綁架罪定性。

人質型綁架,通過綁架人質要求某種非法利益或者提出非法要求,非法利益是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例如,恐怖組織要求釋放同夥。這種綁架不需要以索財為目的,行為人可能具有財物以外的其他目的,比如政治目的等。行為人既可以向被綁架人,也可以向其他組織或個人提出這種非法利益或要求。

事出有因,一般都非綁架

綁架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刑罰很重,在適用的時候應當非常慎重。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事出有因,一般都不宜認定為綁架罪。

陳某經老鄉大洪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大洪是他的上線,大洪的上線是其姐夫鄭某,傳銷都是靠熟人拉熟人。陳某在傳銷過程中投入7萬餘元,後來妻子患病無錢醫治,於是產生綁架鄭某兒子的念頭,以逼鄭某退回他投入傳銷的錢。某日,陳某騎摩托車來到小學,以帶孩子去玩為由,將其帶走,並打電話給鄭某逼其退回他投入傳銷的錢。

在這個案件中,檢察機關是以綁架罪提起公訴的,如果罪名成立,刑罰至少在5年以上。但法院認為,雖然在非法傳銷活動中形成的債務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不能以此否定陳某挾持被害人的目的還是為了索要債務,所以最後以非法拘禁罪對陳某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執行。

另外一起案件和感情糾紛有關。

張三和李四同居生活。張三舊愛王五非常生氣,遂購得刀具三把,跑到張三朋友王六的出租房。出租房裡有王六和另外兩個男子,王五用左手箍住女子王六的脖子,要王六在一小時內將李四找來,並將刀戳在桌面上。其實出租房的兩個男子之一就是李四,但王五不認識李四,李四見勢頭不對撥打110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後,通過勸說,王五將王六釋放。表面上看,這很像是人質型綁架,但本案的起因是為了解決「三角戀愛」糾紛,事出有因。王五也沒有實施傷害王六的暴力行為,和索債型的非法拘禁具有等價值性,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會更加合適。

實際控制即綁架既遂

綁架罪是一種故意犯罪,都具備「勒索」的目的,或者是勒索財物,或者是勒索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要實際控制了被綁架人,就構成綁架既遂。張三綁架了李四,結果發現李四爹不疼媽不愛,窮得叮噹響。張三鬱悶萬分,只能把李四放了,還倒貼了李四回家的車票。這個案件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因為已經實際控制了被綁架人。

綁架罪是典型的繼續犯,在綁架既遂之後,不法行為與不法狀態還在繼續中,行為人中途加入的,屬於共同犯罪。例如,甲實施綁架行為,將被綁架人置於自己控制之下,乙發現有利可圖,於是提出加入,並幫助甲向被害人家屬打電話索要財物,甲、乙就成立綁架罪的共同犯罪,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刑罰肯定不輕。

綁架中的情節加重犯

綁架罪的刑罰非常嚴厲,最早是有絕對死刑條款的,「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故意殺害被綁架人,處死刑」,同時綁架罪的起點刑就是10年以上。後來發現,嚴厲的刑罰不一定會遏制犯罪,有時反而會造成更嚴重的犯罪,如果一旦實施綁架,就判10年以上,有可能會逼得綁架人鋌而走險,直接撕票滅口。而且也沒有考慮到有些特殊的情況,比如主動放人等。所以,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一種情節較輕的條款,「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試圖降低本罪的刑罰。

多年以前,四個小夥子實施綁架,將被綁架人架上面包車,被綁架人坐在後排,旁邊分別坐著兩個小夥子,結果在路上被綁架人乘人不備從車上跳了下去,當場摔死。法院認定為在綁架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四個小夥子都屬於主犯,都被判處死刑。

你會不會覺得這個判決太嚴厲了?但是從法律來看,司法機關的判決也挑不出太大的問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這種絕對性的死刑條款,試圖與罪刑相當原則相匹配,綁架的情節加重犯不再包括「致使被綁架人死亡」這種結果加重犯,只限於「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這種情況。

想一想

綁架和非法拘禁有什麼區別?

小說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