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和社會新聞中非常常見的犯罪,就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了。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此罪。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人。其中,不滿1週歲的為嬰兒,1週歲以上不滿6週歲的為幼兒。
基本刑是5至10年有期徒刑,加重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可以判處死刑。
拐賣男性構成犯罪嗎
拐賣成年男子當然構成犯罪,只是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可能構成其他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再如強迫勞動罪。
一般來說,犯罪人拐賣成年男子都是把他們當作勞工去強迫勞動,比如2007年的山西黑磚窯事件中,該案的主犯衡某就拐賣多名已滿14週歲的男子到山西黑磚窯做苦力。
1997年刑法當時規定了「強迫職工勞動罪」,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他人勞動,最高可以處3年有期徒刑。但隨著黑磚窯這類案件的發生,很多人覺得刑罰太低,所以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種情節嚴重的情況,可以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犯罪主體也不限於用人單位,任何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來強迫他人勞動都可以構成犯罪,所以罪名也就變成了強迫勞動罪。
強迫勞動罪採取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果採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來強迫勞動,那就既構成非法拘禁罪,又構成強迫勞動罪,應當從一重罪論處。
拐賣罪不必完成賣出
本罪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如果沒有出賣目的,只是拐騙兒童脫離家庭的,是拐騙兒童罪,比如張三看到一個孩子覺得很可愛,帶回家做童養媳,這就構成拐騙兒童罪。後來張三又覺得養著太貴,不如賣掉,就構成拐賣兒童罪。
只要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就屬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例如,李某以出賣為目的偷盜一名男童,得手後因未找到買主,就產生了自己撫養的想法。在撫養過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將男童送回家中。由於李某偷盜兒童已經得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其將男童送回家的行為不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八大加重情節
拐賣婦女、兒童罪有八種加重情節,其刑罰從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