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予以收買的行為。基本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有強姦、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行為的,可以數罪併罰。
對向犯
拐賣與收買屬於刑法理論中的「對向犯」,是一種廣義上的共同犯罪。
所謂「對向犯」,指存在兩人以上相互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如受賄罪與行賄罪。沒有受賄就沒有行賄,沒有行賄也不可能有受賄。對向犯有兩種:一是共同對向犯,二是片面對向犯。前者所對向的雙方都被刑法規定為犯罪,而後者是隻有一方被規定為犯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就屬於共同對向犯,因為所對向的雙方都被規定為犯罪。但銷售偽劣產品罪則是片面對向犯,只有銷售者一方構成犯罪,而購買者不構成犯罪。一般認為,購買偽劣產品者並非銷售假藥方的共犯。
從刑事政策的角度來看,立法者對共同對向犯的處罰要明顯重於片面對向犯。比如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都構成犯罪;但是對於普通發票,刑法只懲罰賣方,不懲罰買方。這主要是考慮到買方的社會危害性較小,畢竟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人不多,但購買普通發票的人卻大有人在,法不責眾。
在刑法中,共同對向犯的刑罰基本相當。罪名相同的共同對向犯,如非法買賣槍支罪,買賣雙方自然同罪同罰。罪名不同的共同對向犯,刑罰也相差無幾,比如購買假幣罪和出售假幣罪,刑罰完全一樣。受賄罪與行賄罪的刑罰也相差不大,受賄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行賄罪最高刑也可達無期徒刑。
不甚匹配的對向犯刑罰
只有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婦女、兒童罪這一對共同對向犯很特殊,對向雙方的刑罰相差懸殊,買方和賣方刑罰明顯不匹配——刑法對前者的打擊力度要弱得多。
如果不考慮強姦、非法拘禁等暴行,單純的收買婦女、兒童罪的最高刑只3年有期徒刑。但是賣方的基本刑卻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八種加重情節可以判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有人大代表曾經提出,要把拐賣的法定刑一律提升為死刑。這個提議可能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如果拐賣一律提升到死刑,那人販子可能就不會在乎被害婦女、兒童的安危了,對被害人反而不利。但是收買方的刑罰仍有提高的空間。
法律的修繕
立法者或許是考慮到人口買賣的歷史問題,才如此確立收買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但法律的要義在於保護人的基本權利,而非其偏見和陋俗。
當然,相關法律一直在改進。《刑法修正案(九)》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取消刑法中的免責條款。
原法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則將其解釋為,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業已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解救時被買婦女自願繼續留在當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
這樣一來,拐賣犯罪幾乎成了片面對向犯,買方可以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由於過於遷就陳腐陋習,漠視婦女、兒童的基本權利,這一法條及解釋在法學界一直備受詬病。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試圖提高對買方打擊力度,將免責條款修改成「從寬條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的微光
2007年,有部叫做《盲山》的電影,講述女大學生白雪梅被拐賣到山區,給老光棍黃德貴做老婆的故事。其間,白雪梅被虐待、被強暴、被毆打,多次逃跑,卻終於走投無路。電影有兩個結尾:一個是基於真實案例(鄭秀麗被拐案)的,女主角拿刀砍向「買」她的人,丈夫黃德貴;另一個是虛構的,白雪梅在司法者、警察的幫助下,逃出深山。
十多年過去,真實和虛構之間是否發生了轉換?影片的導演李楊是這樣解釋「盲山」兩個字的——大山深處,人心已盲,黑暗無法穿透。
也許,要求法律來改變人心,是不現實也不恰當的。但法律至少要有所作為,如果不能成為照進黑暗的燈塔,那起碼也要發出守護人權的微光,給白雪梅們一個公正的盼望。
想一想
你覺得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應該受到怎樣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