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婚姻自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妻子想跟丈夫離婚,丈夫就是不肯。每次妻子提離婚,丈夫就對妻子實施家暴,那請問丈夫構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這是不構成的,因為想保持婚姻的穩定是社會規範所鼓勵的,當然丈夫的家暴行為可以構成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體一般是夫妻以外的其他人,比如長輩家屬。本罪是親告罪,不告不理。但是,本罪的結果加重犯是致使被害人死亡,出現了這種加重結果就不再是親告罪了。結果加重犯包括致使被害人自殺。父親長期暴力干涉女兒的戀愛,結果女兒和男朋友一起跳樓殉情。父親對於女兒的死是有因果關係的,但對其男友的死是沒有因果關係的。
重婚
重婚罪包括兩類人,一類是重婚者,一類是相婚者。所謂重婚者就是有配偶,依然和別人結婚的;所謂相婚者就是自己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所以,重婚罪是典型的對向犯,雙方都構成重婚罪。犯本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司法解釋,在法律婚之後又有法律婚或事實婚的,應以重婚罪處罰。從這個意義上講,包二奶有可能就構成重婚罪,前提是形成了事實婚姻關係。事實婚姻就是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邊群眾都認為屬於夫妻關係。
張三結婚沒辦證,但是辦了一場酒,老婆給他生了兩個孩子,一直沒領證。後來張三到北京打工,公司的董事長看上他了,把女兒嫁給張三。張三為了前途和董事長的女兒結婚,拋棄了糟糠之妻,成為現代版的陳世美。結果原來的老婆帶著兩個孩子來找他,要求他再跟自己領結婚證。張三於是又跟原配領了一個證。
在這個現代版陳世美的案件中,董事長的女兒不構成重婚罪,因為她可能都不知道張三結過婚,自己也是被害人;張三構成重婚罪,因為他跟董事長的女兒先有法律婚,又跟原來的妻子有了法律婚。
但是張三的原配構成重婚罪嗎?從形式上看,她知道張三和他人領了結婚證,還要和張三領證,就似乎構成重婚罪。但請注意,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畢竟他們之間的事實婚姻在前,在道德生活上,原配的行為不值得譴責,可以不構成犯罪。
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一種特殊的重婚,被獨立成罪,它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這個打擊面比重婚罪要更寬,因為只要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就可以構成本罪。同居不是事實婚姻,它是以兩性關係為基礎,同時還有經濟上或其他生活上的特殊關係,包括公開同居與秘密同居兩種。
破壞軍婚與重婚罪是法條競合關係,如果與現役軍人配偶重婚,應以特別法破壞軍婚罪論處。如果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應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重婚罪的追訴時效
重婚罪的追訴時效是5年,但由於重婚是典型的繼續犯,所以追訴時效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但哪個時間點是行為終了之日呢?
北京曾有一個非常經典的案件。張三在2000年結婚,2005年找了小三,跟小三買房生活在一起,還生了個孩子。2010年,他覺得太煩,又想一個人過,隻身去了大連。小三一直在找他,他不想回去。2013年,張三覺得一個人太孤獨,又回原配處。2014年,張三一不做二不休把和小三的房子給賣了。2018年,小三把張三給告了,請問張三的重婚還在不在追訴時效之內呢?sup/sup
這裡面有幾個時間點,2005年是他的重婚時間點,2010年他離開小三,2013年回到原配處,2014年賣房子,哪個時間點叫做重婚行為終了之日?人的感情是很難說的,藕斷絲連是人之常情,除非你做出毅然決然的舉動才能認為重婚結束,所以法院最後以2014年賣房子作為重婚行為終了之日,認定張三構成重婚罪,其實你會發現,小三雖然是在告狀,但其實也相當於自首,因為她自己也構成重婚罪。
想一想
刑法為什麼特別規定了破壞軍婚罪?
田某某重婚案,《刑事審判參考》第10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