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這顯然是純正的不作為犯,其行為主體是有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的人,比如老師對學生只有教育義務,沒有扶養義務,不會構成遺棄罪。單位不構成本罪,但孤兒院、養老院、精神病醫院的管理人員,由於對所收留的孤兒、老人、患者等具有法定的扶養義務,故可以自然人身份構成本罪。
如果行為人對被遺棄物件有放任或希望其死亡的心態,則屬於與遺棄罪的想象競合,一般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可以根據遺棄行為是否蓋然性導致被遺棄人死亡進行判斷,如果遺棄行為在經驗法則上極易導致他人死亡,一般屬於故意殺人罪,否則為遺棄罪。前者如將幼兒遺棄在荒野,後者如遺棄在民政局門口。
2013年南京的女童餓死案就是一個經典案例。一對小姐妹被人發現餓死在家中,一個1歲,一個2歲。而她們的媽媽樂某已經2個多月下落不明。經查其母樂某1991年生,有吸毒史,明知將兩名年幼的孩子留置在封閉房間內,在缺乏食物和飲水且無外援的情況下會餓死,仍離家1個多月,不回家照料女兒。在案件審理時樂某本人,已經懷孕3個多月。最後法院認為樂燕故意殺人罪名成立,鑑於其已再次懷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sup/sup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為。這是《刑法修正案(六)》規定的新罪。
有些犯罪分子非常殘忍,通常都是把孩子拐來,斷其四肢,弄瞎眼睛,致兒童殘疾之後再組織行乞,這種行為就應該以拐騙兒童罪、故意傷害罪與此罪數罪併罰。
有時我們會很糾結,在路上看到小孩乞討給錢不給錢。假如不給錢,孩子可能會捱打,但如果給錢,也可能「鼓勵」了這種犯罪行為。
我一般碰到了還是會給錢,因為我覺得自己能做的事情很少。我非常欣賞特蕾莎修女曾經說過的一段話:我們無法成為偉大的人,只能心懷偉大的愛做細微的事情。
這個世界有太多讓人感到寒冷的事情,但如果你能夠成為一場光,你就能照亮周邊的人,而周邊的人被照亮,你自己也能被照亮。很多時候,大家不必強迫自己去做出偉大的事業,我們只要心懷偉大的愛,在每天的小事中讓這個世界感到溫暖。
如果你確定這個乞討的孩子是被控制的,我建議大家要智慧地報警,不一定要在當時就報警,可以拍下證據再去報警。
想一想
你在路上遇到乞丐,會給錢嗎?
樂燕故意殺人案,《刑事審判參考》第9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