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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 家庭暴力(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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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全國婦聯及國家統計局釋出的「第三次婦女地位社會調查」,我國有24.7%的女性曾遭受家庭暴力,相當於全國約有1億女性曾遭受家暴。每年有9.4萬女性因家暴自殺,家暴致死佔婦女他殺原因的40%以上。家暴與年齡、財富、知識水平無關,不少高階知識分子也是家暴的施害方。

「家」本應是最安全的棲所,但對許多女性來說,卻成了最危險的地方。儘管所有人都可能成為家暴的物件,但多數家暴是丈夫針對妻子的虐待,登記離婚的案件中60%和家庭暴力有關。

如何防止家暴,拿什麼來拯救「家」?對此,社會學和心理學上的探討已經不少,那麼法律能做什麼呢?

法律的保護傘

簡單說,家庭暴力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的責任。

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理由,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如果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另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可以進行行政拘留。

家庭暴力最為嚴重的法律後果是刑罰處罰,也就是虐待罪。

虐待既包括肉體折磨,又包括精神摧殘。鑑於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措施,因此僅當虐待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犯罪。而情節惡劣,一般可以從持續時間、虐待手段、物件、結果等綜合考慮。

從行為結果看,虐待只要造成被害人輕微傷,即可能符合犯罪標準。許多人認為只有造成「輕傷結果」才構成虐待,這是一種誤解。如果造成輕傷的結果,那就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換句話說,如果只是輕微傷,那不構成故意傷害,但可能構成虐待罪。

調查顯示,面對家暴,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選擇報警。如果存在如此頻繁的虐待情節,那麼認定為虐待罪應無障礙。

如果虐待造成了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這屬於結果加重犯,最高可以處7年有期徒刑。死亡可以包括被害人自殺、自殘,因為在經驗法則上,虐待導致婦女自殺、自殘具有極高的機率聯絡,因此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需要說明的是,結果加重犯中的重傷、死亡結果在主觀心態上必須限定為過失,如果故意導致婦女重傷、死亡,那自然應該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2009年,董珊珊家暴案中,受害人持續遭受家暴,最後一次腎臟都被打裂了,數日後逃出就醫,最終不治,死因為「被他人打傷後繼發感染,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2010年7月,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丈夫王某以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

家暴中的正當防衛

在家暴案件中,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家暴中的防衛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因家暴而引發的殺夫案件。

婦女在極度痛苦折磨的情況下將丈夫殺害,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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