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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 家庭暴力(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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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現象在理論上一般被稱為受虐婦女症候群。此類症候由家庭暴力所致,婦女長期受到伴侶恐嚇、虐待,倍感絕望,認為除非通過暴力無法擺脫困境,故鋌而走險將伴侶殺害。

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與正當防衛的關係,必須慎重對待。

受虐婦女症候群導致的殺人行為可分為三類:其一,對抗性殺人,受虐婦女在爭吵中將伴侶殺害,這在實踐中最為常見;其二,非對抗性殺人,受虐婦女在伴侶熟睡等平和場合將其殺害;其三,僱兇殺人,受虐婦女僱傭他人殺害伴侶。

在這些案件中,受虐婦女通常會以正當防衛為由進行辯護。對於第三類案件沒有爭論,法官不會採納正當防衛的辯解,而在前兩類案件中,則存在很大爭議。

按照美國學者沃克的解釋,伴侶對婦女的虐待是循序漸進的。最初是因一些很小的事情而導致輕微的虐待,隨後會慢慢升級為真正的身體虐待,在此期間會伴隨著施虐者反覆向女方懺悔,表達愛意,請求原諒。而原諒對方的女性不久又會再次遭受毆打。沃克認為,因為無力制止虐待行為,女方會完全喪失自信,陷入對伴侶的依賴(獲得性依賴,learnedhelplessness),因此她們往往選擇保持與伴侶的關係,而不是離開。sup/sup

在對抗性殺人案件中,受虐婦女症候群可以說明,先前的虐待行為會讓被告人感到自己受到致命的緊迫威脅。在與伴侶的爭吵過程中,與此婦女地位相同的一般人都會因受虐歷史而如此聯想,因此將對方殺死的行為符合一般人的常情常感,可以解釋為正當防衛。如果男方在施暴過程中還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亦即構成強姦,在此情況下,女方當然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造成男方死亡的,屬於特殊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非對抗性殺人

但是在非對抗性殺人案件中,情況則比較複雜。

不少觀點主張此類殺人也不應成立犯罪。比如有人從功利主義論證,認為施虐者長期虐待,既給被告帶來危險,也可能給其他人帶來危險,其死亡對社會是有利的。而社會應當為婦女提供一個庇護所,讓她們免遭虐待。

還有人從報應主義出發,認為施虐者因為長期施虐,即便暫時不具有緊迫的危險性,但在道德上他已放棄了生命權利。如果不賦予婦女防衛的權利,那就是讓公民成為強者的奴隸。

然而,在非對抗性殺人案件中,行為人在施虐者昏睡的時候將其殺害,按一般人常理來推斷,施虐者此時並不構成緊急的危險,因而將行為人的行為視為正當防衛,並不妥當。

當然,正當防衛不成立,也並不意味著此類案件中的被告必須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醫學上承認受虐婦女症候群的存在,那麼把它看成一種導致責任能力減弱或缺失的精神疾病可能更為合理。正如科孚林(annecoughlin)教授所言,罹患此症之人缺乏心理能力進行理性選擇,因此患有此病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因精神疾病而行為異常。

想一想

董珊珊家暴案曾引發巨大爭議,認為判刑過輕,你覺得呢?

[美]約書亞·杜絲勒:《理解刑法》(第四版),律商聯訊2006年版,第181頁。joshuadressler,understandingcriminallaw(4thedition),lexisnexis(2006),p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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