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與誹謗罪
侮辱罪與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誹謗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這兩項罪都是告訴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誹謗罪只能採取口頭或者文字的方法,不可能是暴力;而侮辱罪既可以採取口頭、文字的方法,也可以採用暴力方法。比如張三牽著李四,讓李四在人多的地方學狗叫,這就可以構成侮辱罪。
誹謗罪必須有捏造並散佈有損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只要公然侮辱即可。比如張三是性工作者,李四在朋友圈把張三的隱私洩露,這雖然沒有捏造事實,但是也損害了張三的名譽,情節嚴重也可以構成侮辱罪。
當前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行為是發他人的裸照,屬於典型的侮辱罪。如果張三發李四裸照,加了一段文字描述「電話×××,包夜500」,結果李四的電話被打爆。張三的行為就觸犯了多個罪名:首先散佈裸照本身是侮辱;然後又造謠說張三是性工作者,構成誹謗;公佈張三的電話,還侵犯了公民個人資訊,一行為觸犯三個罪名,想象競合從一重罪。
名譽與社會評價
侮辱、誹謗所侵害的是名譽權,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社會評價降低顯然是一種具有價值性的規範判斷,它可以理解為一種具有道德評價的資訊。對他人名譽的侵犯,也就是在減損社會一般人對他人的道德評價。為了避免法律傳達出錯誤的資訊,應該根據社會主流價值觀念對「名譽」進行規範評價,排除那些與主流道德無關的資訊,避免法律的泛道德化。
比如李四在網上發帖,說張三是一個窮人,別看張三現在天天開著豪車跟8個網紅談戀愛,但其實張三是個窮人,他的車是在網上租的,他許許多多炫富的圖片全都是ps的。張三非常生氣,到法院去告李四,還出具了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是一個有錢人。但是李四卻虛構事實說他是一個窮人,而且李四其實也知道張三蠻有錢的,所以主觀上李四是有惡意的。那麼這種情況是否構成誹謗罪呢?這顯然就要去思考,李四有沒有侵犯他的名譽權。
問題來了,你覺得身為一個窮人,算不算降低了張三的社會評價呢?有的人說,現在的這個社會是笑貧不笑娼的社會嗎?身為窮人,社會評價會降低嗎?但是無論如何,法律一定要倡導良善的價值觀,所以在法律上,我們認為貧窮跟人的社會評價沒有關係。
網路誹謗
在著名的「艾滋女事件」中,被告人楊某猛因與女友閆某分手,對其懷恨在心,遂將兩人同居期間給閆某拍攝的裸照和性愛影片,傳至網路上,並編造閆某被其繼父強姦、在北京當「小姐」賣淫、患有艾滋病等內容在網際網路上進行散佈。楊某猛同時還公佈了多個手機號碼,捏造其號碼持有人為閆某的嫖客等資訊,在網際網路上進行傳播,此事極大地吸引了公眾的眼球。
後楊某猛被河北省容城縣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法院在判決中認為,被告人楊某猛利用散發、傳播他人裸照、性愛影片照片等方式公然洩漏他人隱私,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強姦、當「小姐」和患有艾滋病等虛假事實,在網際網路上迅速傳播,引發了網民的廣泛關注,各類新聞媒體爭相報道,各大入口網站紛紛轉載,嚴重損毀了閆的人格和名譽,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sup/sup。
在此判決中,楊某猛編造被害人當「小姐」賣淫的行為貶損了被害人的名譽,但捏造的被害人被強姦和患有艾滋病的虛假事實與道德無關,不宜看成是對名譽權的侵犯。在某種意義上,法院的判決理由正是在強化社會對強姦受害人以及艾滋病患者的歧視。事實上,在此事曝光不久,閆某的家鄉河北容城的縣委縣政府為了不「損害容城的形象」,讓警方和疾控部門多次聯絡閆某,希望她回家接受檢測並配合調查。政府和公眾輿論要求閆某「自證清白」,無奈之下,閆某在不同的地方連續檢測三次,以證實自己的「清白」,這才讓政府長舒一口氣,決定追查幕後的黑手。有關部門要求被害人「自證清白」的要求雖然荒謬,但卻反映出社會對艾滋病患者的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