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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 侵犯名譽和民主權的犯罪(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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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那麼什麼才是情節嚴重呢?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都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個罪名在1997年刑法中是沒有的,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才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但其主體限定為從事特定職業的人士,如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此罪再次修改擴張,主體不再限定為特定職業,所有的人都有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2017年6月1日實施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資訊解釋》)認為此處的「公民」可以解釋為自然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但不包括單位和死者。

「公民個人資訊」不是單純的隱私資訊,而是與特定自然人相關聯的可識別性資訊。司法解釋規定,包括身份識別資訊和活動情況資訊,即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一個男同學拿著個高倍望遠鏡偷窺對面的女生宿舍,結果發現對面有個女同學也拿著高倍望遠鏡在看他。你正在看風景,看風景的也在看你。這侵犯了對方的隱私權,但這不屬於可識別的資訊,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人肉搜尋和購買個人資訊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屬於「提供」,而人肉搜尋是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資訊,實際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基於「舉輕以明重」的法理,人肉搜尋更應當認定為「提供」。

對於「購買公民個人資訊」是否屬於「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以前存在不同認識。有意見認為,法條中所述的「其他方法」應當限於與「竊取」危害性相當的方式(如搶奪),不宜將「購買」包括在內。但《資訊解釋》沒有過分拘泥於邏輯,而採取了經驗主義的做法,認為從實踐來看,當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方式主要表現為非法購買,如排除此種方式,則會大幅限縮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適用範圍,而且不少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案件,購買往往是後續出售、提供的前端環節,沒有購買就沒有後續的出售、提供。所以,司法解釋認為購買公民個人資訊,也可能構成此罪。

想一想

網上經常有原配人肉「小三」,原配構成犯罪嗎?

《河北「艾滋女事件」製造者因侮辱誹謗一審獲刑3年》,《京華時報》201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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