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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佔有型的財產犯罪(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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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永遠是一種平衡的藝術,規範財產說相當於折中說。

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盜竊、搶劫等奪取型犯罪,顯然其物件不包括不動產,但不動產上可分離的附著物,比如房子上的窗戶,可以成為這些犯罪的物件。有體物和無體物,水、電、煤都可以成為侵犯財產罪的物件。債權憑證如果一旦喪失,就會失去憑證所記載的財產,這也可屬於財產犯罪的物件。例如,將自己的借條強行搶回,可成立搶劫罪。

佔有型和破壞型財產犯罪

按照行為人是否在乎財物的使用價值,財產犯罪可以分為佔有型和破壞型。佔有型行為人尊重財物的使用價值,破壞型則不尊重財物的使用價值。比如盜竊、詐騙、搶奪,這些都是標準的佔有型的犯罪,而破壞型的犯罪主要是故意毀壞財物和破壞生產經營。在財產犯罪中,主要都是一些佔有型的犯罪。

財產犯罪中佔有,包括兩重含義:一是排除意識,二是利用意識。

所謂排除意識,就是永久性地排除權利人的佔有。這就可以把盜竊和盜用,詐騙和詐用區分開來。李四把張三的摩托車騎走了,三天後又騎回來還給他,這就是盜用而不是盜竊,因為沒有永久性地排除張三對摩托車的佔有;但是如果李四看到張三的車不錯,騎了一圈扔到了沙漠,這就直接構成盜竊罪。

所謂利用意識,就必須要遵循財物的使用價值進行利用,即便非常規的使用價值也可能是利用。比如戀物癖,有人專門偷別人的內衣、內褲,就可能構成盜竊;張三是個乞丐,冬天很冷,跑到李四家偷了一把紅木椅,劈柴烤火,這也是一種利用,構成盜竊;曾經發生一個更為奇葩的神偷案,張三在倉庫裡發現價值27萬的罐裝飲料,把飲料給倒掉了,飲料罐當廢品賣,賣了200塊錢,這也是一種利用,構成盜竊,同時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從一重罪論。

王五看到鄰居王六有條名犬,把狗抓走吃掉了,這顯然是一種利用,當然構成盜竊罪,但如果他討厭狗,以殺狗為樂,殺完即扔,那就構成故意毀壞財物。

數額認識錯誤

在剛才的吃狗打狗案中,如果狗是名犬,價值百萬,但王五卻認為狗不值錢,王五構成犯罪嗎?

我們知道,大部分財產犯罪都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額才構成犯罪,比如一般的盜竊,要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司法解釋規定達到1000元至3000元以上才叫數額較大,故意毀壞財物一般要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才可立案偵查。

財產性犯罪中的「數額較大」並非單純的事實,它要根據社會價值觀進行判斷,不同的人對一個物品的價值看法並不一致,因此它屬於具有社會評價的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要根據一般人的標準來看行為人是否存在這種認識。比如天價蘭花案:兩個酒店服務員收拾客房時,發現牆角有幾棵小草,就拿回家種在了花盆裡。豈知這幾棵「小草」是被稱為「西光蜀道」的名貴蘭花,市值4000到6000元。顯然,按照「行為人所屬一般人立場」來判斷,作為賓館服務員,不具備專業知識,無法斷定蘭花的價值,因此這種認識錯誤可以否定盜竊的故意。

另外一個經典的案件是韓某盜竊案。韓某在給客戶送傢俱時,偷拿了客戶放在桌子上的一塊手錶,經鑑定該手錶價值人民幣50萬餘元。韓某後以盜竊罪被起訴,檢察機關認為其屬於盜竊數額特別巨大,起刑點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韓某雖然承認了盜竊行為,但卻辯稱自己誤認為手錶價值不過千元左右,存在重大認識錯誤,不能完全按照被盜物品的實際價值對其量刑,只應當認定為盜竊數額較大。在本案中,韓某雖然知道或應當知道財物達到數額較大,但實際上,該手錶已達「數額特別巨大」,對於韓某能否認定為盜竊罪的結果加重犯,從而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呢?

無論是數額較大,還是數額特別巨大,都是具有價值判斷的內容,都應該按照行為人所屬群體進行一般化的判斷,如果和行為人身份、地位、學識相似的一般人沒有對加重數額的認識可能性,對於行為人也就不得追究其結果加重犯的責任。在韓某案中,由於韓某出生於農村,只讀過初中,年齡也不大,從老家到北京來也才不到兩年的時間,在一家普通傢俱公司當搬運工,沒有機會接觸到此類名貴手錶。他所接觸到的人,一般都是普通農民、工人。從社會一般觀念來看,他並不具備對加重數額的認識可能性,因此只能按照盜竊數額較大追究其刑事責任。

想一想

在吃狗打狗案中,如果你是王五,你能認識到鄰居家的狗居然值百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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