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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 搶劫罪(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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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方法」是指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而不敢反抗。這種脅迫必須具有當場可實施性,如果脅迫在當場無法實施,例如,「不給錢,3天之後殺你全家」,就不屬於搶劫,而是敲詐勒索。

張三到李四店裡去吃飯,結果發現李四店裡沒其他店員了,只有他在。張三讓李四給來個蛋炒飯,李四說自己做的不好吃,張三再三要求,李四無奈地到廚房去做菜。張三立刻關上廚房門,李四隻能從遞菜視窗眼看著他開啟櫃檯抽屜拿走1000餘元離去。這其實是相當於非法拘禁的方式獲取財物,還是構成搶劫罪。

再思考一個疑難案件。某鄉村,一名13歲的女孩在偏僻的半山腰放羊,張三走過去,對著小姑娘把褲子脫了,女孩嚇壞了,跑走了。張三順手把羊牽走了。

在順手牽羊案中,張三對女孩脫褲子可以構成猥褻兒童罪,他把羊牽走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嗎?

有人說,如果我是這個女孩,就飛起一腳,非得把那個人渣踢成殘疾。但是,請你代入到這個小姑娘的情境,你覺得她的害怕逃跑是一般人的正常反應嗎?如果是的話,那麼張三的行為就足以壓制一般人反抗,從而構成搶劫罪。

當我們說足以壓制一般人反抗,這裡的一般人一定是和被害人境遇相似的一般人,在順手牽羊案中,一定是和鄉下女孩一樣的一般人,而不是生活在大城市練過泰拳的一般人。

2.獲得財產。強制手段是獲得財產的原因,強制手段壓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於是交付財物,強制手段與獲得財產必須存在因果關係。獲得財產包括積極財產的增加,也包括消極財產的減少。例如,勒住計程車駕駛員的脖子而免交車費,也成立搶劫罪。

甲暴力威脅乙,讓乙交出財物,乙並不害怕,但出於對甲的憐憫,把錢給了甲。在此案中,強制手段與獲得財產並無因果關係,只能以搶劫罪的未遂論處。又如甲為搶劫而毆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隨後追趕。章某在逃跑時錢包不慎從身上掉下,甲拾得錢包後離開。顯然,甲獲得財物並非出於對方的反抗能力被壓制,因此甲的行為成立搶劫罪的未遂sup/sup。

3.時間和空間。搶劫罪必須當場施加強制行為,同時還要當場獲得財物,強制手段與獲得財物都必須發生在同一個時空場合。如果是事後取財,則不成立搶劫。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當場」的理解不能過於狹窄,即使強制行為與取得財物的行為之間雖然不屬於同一場所,但只要從整體上看行為並無間斷,也屬於當場取財。例如,甲、乙二人於某日晚將私營業主丙從工廠綁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內,將丙的雙手銬在窗戶鐵欄杆上,強迫丙答應交付3萬元的要求。約2小時後,甲、乙強行將丙帶回工廠,丙從保險櫃取出僅有的1.7萬元交給甲、乙。在這個案件中,取財行為與強制行為並未割裂,在整體上沒有間斷,因此屬於搶劫罪。

想一想

一男一女系網友,見面後,男方邀請女方去開房,女方欣然前往。開好房後,男方讓女方去洗澡,乘女方洗澡之機,把女方的錢包、手機,包括內衣內褲在內的所有的衣服都拿走了。男方是盜竊,還是搶劫?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論》,劉明祥、王昭武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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