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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加重型搶劫(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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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情況,張三跟性工作者李四談好價格,約在李四家發生關係,之後張三不想給錢,還把李四給搶了。

第二種情況,張三從一開始就想搶劫,假意跟李四講好價格,在李四家發生關係之後,不僅不給錢還把李四的財物給搶了。

案件的關鍵就在於張三是否侵犯了性工作者的住宅安寧權。在第一個案件,張三被允許進李四家,張三嫖完之才後產生搶劫的意圖,沒有侵犯住宅安寧權,所以只能認定為普通型搶劫。但在第二個案件中,張三進入李四家的目的就是想搶劫,李四是被欺騙了才同意張三進屋,欺騙下的同意是無效的,因此侵犯了李四的住宅安寧權,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

有人也許會說,如果張三懂法,一律都說自己是嫖完後再產生搶劫之意,這樣不就可以規避法律了嗎?你會發現,刑法只是一種實體法,它的很多要素都是要靠證據來證明的,畢竟一方面有疑問時要做有利於行為人的推定,打擊不足總比打擊過度強;另一方面,證據並不只有口供一種,如果有其他證據,比如張三有過多次類似嫖完後搶劫的現象,那自然可以推定搶劫的意圖產生在白嫖之前。

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公共交通工具乘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顯然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公然性,在客觀上也影響了公眾的出行安全,自然要受到更為嚴厲的懲罰。

司法解釋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

在未運營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或者在小型計程車上搶劫的,由於不具備公然性,所以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張三乘坐火車,凌晨1點一位女士到火車的車廂連線處去上廁所。張三尾隨進去,對這位女士實施了性侵,還把她的手錶給摘走了,這是強姦,但不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因為他還是害怕被人看到;同時也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因為沒有公然性,所以只能理解為一般型搶劫。

大部分刑法學的知識,其實都是解釋學的問題,如何用有限的法律條文去適應無限豐富的社會生活,條文是有限的,而案例是無限的,正確地解釋法律,是最重要的法律思維。

試想這兩個案例:一個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下搶劫。張三學了法律,知道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要判10年以上,所以他不上車,而是攔車搶劫,讓乘客全部下車,每人交100元才讓車通行。這是在車下搶劫,而非在車上搶劫,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嗎?

所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可以理解為針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進行搶劫。那麼無論在車上,還是車下,自然都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在實質上,這種行為不僅具有公然性,也影響了民眾出行,所以可以將其解釋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事實上,司法解釋也是如此理解的,攔截執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另一個案件是在假公車上搶劫案,張三弄了一輛大巴,弄成公交車的樣式,拉了一車人到偏僻處,然後進行搶劫,這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嗎?

問題的關鍵能否把假公交車解釋為「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工具就是公眾出行的交通工具,比如沒有營業執照的「黑大巴」,也可以算是公共交通工具。張三把車裝扮成公交車的樣式,在一個特定的時候充當了民眾的出行工具,而且這種行為具備公然性,也會嚴重影響民眾的出行安全,畢竟這類案件一旦出現,會導致人心惶惶,以至大家以後坐公交車,上車前都會問司機:「師傅,這車是真的還是假的啊?」

想一想

若行為人想去某女家實施性侵,但進入戶內,發現某女非常富有,遂放棄性侵,實施了搶劫,對此也可認定為入戶搶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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