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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 搶奪罪(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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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搶奪的行為。基本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奪與搶劫

搶奪罪的本質是「公然奪取」。張三尾隨一個女生,這個女生感覺有人尾隨很害怕,包越攥越緊,張三越跟越緊。最後,張三助跑衝過去把包搶走了,這屬於趁人有備,公然奪取,還是應該定搶奪罪。

搶奪是一種對物的暴力,在間接上有可能造成他人的傷亡;而搶劫是一種對人的暴力,本身就一定有致人傷亡的危險。搶奪行為只是直接對物使用強制,並不是直接對被害人行使強制,而搶劫罪必須是實施了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強制手段。行為人實施搶奪行為時,被害人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強制壓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

一男一女在天橋上散步,張三衝過去把男的舉了起來,直接從天橋上扔了下去,男生當場被摔死,他的女朋友嚇壞了,張三一把扯走她的包,這是對人的暴力,定搶劫罪;但如果一個女生戴著耳環,張三衝過去把耳環給扯下來,這主要是對物的暴力,定搶奪罪。有人會納悶,耳朵被扯爛不也是對人的暴力嗎?但你會發現,搶劫罪中的對人之暴力一定要達到足以壓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耳朵被扯爛會導致反抗能力減弱嗎?沒有,可能還強化了反抗力,所以只能認定為搶奪。但是,如果為了取走耳環把女方的耳朵直接用刀割下來,自然構成搶劫罪。

搶奪在性質上是要輕於搶劫的,這就是為什麼搶奪一般要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而搶劫罪是無須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根據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至3000元以上才屬於數額較大。當然如果有特別惡劣的情節,比如搶奪老人、兒童、孕婦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減半。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還增加了一種搶奪行為,就是多次搶奪,這種搶奪無須數額較大即可入罪,多次即3次以上。

搶奪與盜竊

傳統的觀點認為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別在於,前者是秘密竊取,後者是公然奪取。因此,當張三見李四摔傷在地,當其面將財物取走,此行為構成搶奪罪,而非盜竊罪。但現在有一種有力的見解認為,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別並非秘密性對公然性,而是平和性對暴力性,盜竊罪是平和性犯罪,但搶奪罪是一種對物的暴力性犯罪,在間接上有致人傷亡的危險,按照這種觀點,前案則應以盜竊罪論處。

在絕大多數案件中,兩者的處理結論是一樣的。張三看到李四的耳環掉在地上,立刻拿腳踩住,李四走後,張三把耳環撿起來放進口袋。這個案件既秘密又平和,兩種觀點都認為是盜竊罪。

但是有些案件可能引起分歧:張三到李四家去偷東西。李四是個老太太,癱瘓在床,看到張三在偷,說:「小夥子別偷了。」張三聽到了,置之不理,說:「我聽不見,我戴著耳機聽不見。」最後張三偷了250塊錢。

你覺得張三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如果認為搶奪和盜竊的區別是公然對秘密,那就屬於搶奪行為。但250塊錢沒有達到搶奪罪的入罪標準,所以無法以犯罪論處。

但是採取平和暴力說,那就是盜竊,刑法規定了入戶盜竊,無須數額較大即可入罪,該案可以盜竊罪定罪量刑。

在這個案件中,似乎平和暴力說的觀點更合理,你覺得呢?

每種理論都有合理之處,千萬不要在自己看重的觀點上,附著不加邊界的價值。你可以堅持你的觀點,但一定要接受對立觀點也有其合理之處。以賽亞·伯林說「人類有兩類思想家,一類是一元論,像刺蝟,非此即彼,非黑即白;還有一類是狐狸式的,圓滑,堅持自己的觀點,但也承認對立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人類歷史上,給人類帶來浩劫的往往是一元論的刺蝟型思想家,學習法律,很多時候我們要像狐狸,要有承認對立觀點有合理的成分。當然人需要有原則,你可以堅持原則,但也一定要注意原則有模糊地帶,很多時候妥協不是犧牲原則,很多時候妥協正是為了堅持原則而有所讓步。

有些人覺得折中說沒有鮮明的特點,但是法律不是智力遊戲,也不是邏輯推導。法律要考慮到我們豐富的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剛接觸一種學說,你可能覺得很厲害,結果又出現幾個現實變數,讓你覺得這個學說好像有問題,觀點總在不斷地變化。正說、反說、折中說、折中說的修正說、折中折中說,理論就是這樣不斷前進。

人類所有的天才都是在前一個天才基礎上稍微邁了一步,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們幾乎沒有原創性的觀點,所有的原創性觀點都是在前人的基礎上往前面邁了一步。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一定要閱讀,閱讀人類偉大的經典,你可能會發現現在絕大多數觀點都是「剽竊」,剽竊的是人類偉大的觀點,我們只不過在品嚐人類偉大觀點的殘羹冷炙。我們的時間是如此的有限,在某種意義上,我們每分每秒都在接近我們生命的終點。愛惜光陰,在有限的時間要做有意義的事情,要去閱讀人類偉大的經典,用閱讀去延長有限的時間。

想一想

關於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別,你支援公然秘密說,還是平和暴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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