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一定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索取債權有正當的權利基礎,或者行使權利並不違背社會的通常觀念,就不屬於敲詐勒索,反之,如果沒有正當的權利基礎而藉故要挾,或者行使權利明顯違背社會通常觀念,則為敲詐勒索。
郭利案
一個典型的案件是「結石寶寶」父親郭利案。郭利,一名同聲傳譯的自由職業者,38歲那年迎來了他的寶貝女兒。2006年9月,經過慎重的選擇,他將「美國施恩嬰幼兒奶粉」作為女兒唯一的奶粉食品。
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曝光後,2008年9月23日,郭利帶著兩歲半的女兒去醫院檢查,結果顯示孩子的腎臟功能已受損。2009年4月,郭利將女兒吃剩的奶粉送檢,發現其中部分奶粉的三聚氰胺含量嚴重超標。郭利後向施恩公司提出索賠,索賠金額為300萬人民幣。2009年7月,郭利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廣東省潮安縣警方刑拘。2010年1月8日,潮安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郭利構成敲詐勒索罪,處有期徒刑5年。二審法院潮州中院隨即維持原判。
郭利一案被媒體廣泛報道。2010年7月,廣東高院做出再審決定,認為案件「在程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確有錯誤」,指令二審法院再審。2010年底,潮州中院再審認為原審裁判「審判程式合法,量刑並無不當」,裁定維持原判。郭利服刑期間拒不認罪,無法減刑,2014年刑滿釋放。郭利繼續申訴,2015年3月,廣東高院對案件做出再審決定,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同時決定提審此案。2017年4月7日,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對郭利敲詐勒索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再審改判郭利無罪。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19日通過、2018年1月1日實施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減刑的條件「認罪悔改」有一個非常特別的規定,「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也許郭利案對這個條款有著重要的貢獻。
索賠的界限
在與郭利案同類的案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是:如果索賠金額超越了法律的規定,那就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嗎?
在敲詐勒索罪中,最重要的辯護理由就是權利行使。如果行為人擁有正當的權利基礎,那麼行使權利的行為就不成立敲詐勒索罪。當然,如果行權方式不合理,用不正當的手段去追逐正當的目的,手段行為可以評價為其他犯罪。比如以非法拘禁或故意傷害的手段去行使權利,無論是否有正當的權利基礎,這些不正當的手段都可能單獨構成非法拘禁或故意傷害罪。
對於有些司法人員而言,只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才是權利。因此,索賠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數額,如果腎臟功能受損,那就應該按照醫療單據上所顯示的花費來進行賠償。至於食品存在安全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最多也只能賠償食品價格的十倍。如果超出了這些數額,就沒有法律依據,強行索賠就有可能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這種見解忽視了起碼的法治觀。法治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對公權力而言,凡是沒有允許的,都是不可為的;對私權力而言,凡是沒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私人權利不是法律所賦予的,只要法律沒有禁止,就是民眾的權利之所在。相反,公共權力才是法律所賦予的,只要法律沒有授權,公共權力就不能輕舉妄動。
因此,權利的行使是一種私人自治的行為,法律沒有必要太多幹涉。只要一種權利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即便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種行使權利的行為也不應該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超法規的排除違法性事由
如果按照法定權利說,只要法律沒有規定的行權行為就一律不能視為正當,那麼大量的正當化行為都會以犯罪論處。
我國刑法只規定了兩種法定的排除違法性的正當化事由,一是正當防衛,二是緊急避險。但是,除此以外還有大量的超法規的排除違法性事由,如義務衝突、推定承諾、醫療行為、自救行為等。比如,某人發現自己被偷的摩托車,於是將其騎回,表面上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但是違法嗎?當然不違法,這種自救行為是道德生活所許可的。
「超法規的排除違法性事由」這個概念是德國刑法學家漢斯·韋爾策爾(hanswelzel)對刑法理論的重要補充。韋爾策爾認為,只要行為符合歷史所形成的社會倫理秩序,就具有社會相當性,而非違法行為。他將道德規範作為排除違法的實質根據,以限制刑罰權的過分擴張,「讓刑法學從死氣沉沉的博物館回到富有活力的社會生活中來」。將道德規範作為違法排除事由的實質根據,必然會使司法機關考慮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顧念普羅大眾的常情常感,走出法律人自以為是的傲慢,避免司法的機械與僵化。
一段時間以來,人們過分地強調法律與道德的區分,害怕以模糊的道德作為發動刑罰的根據會與罪刑法定原則嚴重牴觸。這種認識只具有片面的合理性,因為它忽視了消極的道德主義。道德主義可以區分為作為入罪的積極道德主義和作為出罪的消極道德主義,積極道德主義是應當反對的,但消極道德主義在世界各國都被普遍接受。總之,一種違反道德的行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種道德所許可甚或鼓勵的行為一定不是犯罪。
因此,只要行為人的權利請求是道德上所認可的,這種行為就屬於違法排除事由,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想一想
食品安全事件屢見不鮮,你覺得天價索賠,對社會是有積極作用,還是消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