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刑法學講義》小說信息

平和佔有型的財產犯罪(第1頁,共2頁)

字體:

084盜竊罪

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梁麗案與「佔有」

2008年12月9日上午8時許,在深圳寶安機場王某在19號櫃檯前辦理行李託運手續時,因貴重物品不能託運,於是向不遠處的機場工作人員諮詢。他將裝有14公斤黃金首飾的封閉紙箱放在行李車上,10分鐘返回後不見紙箱便急忙報警。當時,清潔女工梁麗正在打掃衛生。現場監控影片顯示,王某離開33秒後,機場清潔工梁麗出現在手推車旁。大約半分鐘後,梁麗將紙箱搬進機場一間廁所。王某約4分鐘後返回,發現紙箱不見了,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當天9時40分許,梁麗吃早餐時告訴同事,撿到一個比較重的紙箱。隨後,兩位同事經梁麗同意,將紙箱開啟並取走其中兩小包。梁麗從同事那裡得知紙箱內是黃金首飾後,將紙箱放到自己的清潔手推車底層後離開。經評估首飾價值約300萬元。

此案是偷還是撿?如果是前者,屬於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其量刑幅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是後者,行為構成侵佔,最高刑是5年,由於此罪為親告罪,不告不理,如果首飾所有人沒有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梁麗就不構成任何犯罪。

盜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侵佔則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佔為己有的行為。盜竊是一種最古老的犯罪,而侵佔罪在刑法中出現的歷史很晚。直到18世紀,普通法國家才增設侵佔罪以彌補盜竊罪的不足。我國1979年刑法也沒有規定侵佔罪,1997年刑法才規定此罪。

盜竊必須是竊取他人佔有的財物,如果行為人替人保管財物,後生貪慾,將此物佔為己有,將佔有權變為所有權,這不可能構成盜竊。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所有權與佔有權經常處於分離之中,單純的盜竊罪很難適應對財產權的全面保護,於是侵佔罪應運而生。

成立侵佔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已經佔有財產,進而產生了侵奪意圖。如果在佔有財產之前,產生侵奪意圖,取財行為就不可能構成侵佔,只能以盜竊等罪論處。可見,盜竊與侵佔的核心區別就在於正確理解「佔有」這個概念,盜竊所竊取的是他人佔有的財產,而侵佔是在佔有他人財物的前提下,將「佔有」變成「所有」。

事實佔有與推定佔有

佔有包括事實上的佔有和推定性的佔有。前者即他人物理支配範圍內的財物,如他人住宅內的財物。後者即按社會一般人觀念上可以推知他人對財物有支配狀態,如停留在公共場所他人沒有鎖的腳踏車。

事實上的佔有比較好理解,複雜的是推定性佔有。一般認為,下列情況可推定具有佔有。

1.處於他人的事實性支配領域之內的財物,即便並未被持有或守護,也屬於該人佔有。例如,張三的奶奶埋在他家院子裡的財物,即使張三不知道該財物的存在,也仍然歸房主張三所有。

2.主人在場,他人對財物只是暫時有限的使用,財物歸主人佔有。比如在商店購買珠寶,客人試戴珠寶,但佔有權仍歸商店。再如下火車時,甲僱乙提包,而乙卻乘主人不備,將包奪走。

3.即便處於某人的支配領域之外,但在社會觀念上可以推定他人的事實性支配,也可以認定存在佔有。如在家門口馬路上未鎖的汽車。再如張三上廁所,讓廁所外的李四幫著保管一下手機,結果李四把手機拿走了,就構成盜竊罪。

4.無因保管的佔有。他人即便失去對財物的佔有,但如該財物轉移至管理者或第三人無因保管,可認為屬於管理者或第三人佔有,也存在佔有。如旅客遺忘在賓館房間的錢包,此時如有人將包拿走,由於侵犯了賓館的佔有權,故也可構成盜竊。但是,如果遺忘在流動性強的公共場所,如地鐵、公車上,由於這種遺忘發生在一般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管理者的事實性支配在社會觀念上難以延伸至此,則可以否定佔有。

小說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