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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 特殊的詐騙(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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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詐騙

一般的詐騙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但如果被害人與被騙人不一致,則可能出現三角詐騙的情況。

某人謊稱是洗衣店的員工,敲開甲家門,對其保姆說來取要洗的西裝,保姆信以為真,將西裝交給某人。被騙人是保姆,但被害人卻是西裝的所有者。行為人也可構成詐騙罪。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在詐騙罪中,雖然被騙人與被害人可以不同,但是被騙人與處分權人必須是同一人,當然這裡的處分權人只要是在社會觀念上具有處分權即可,不要求一定是所有權人,如保姆在社會觀念上就可以將西裝交付給洗衣店員工。

但在讓人取衣案中,甲欺騙乙,稱院子裡曬的衣服是自己的,讓乙幫忙取來。在此案中,乙在社會觀念上並不具有衣服的處分權,因此該案件只能成立盜竊罪,甲是間接正犯。

再如,甲用乙購物網站的賬號和密碼購物,用自己的銀行卡付款,填上自己的地址,但是購物網站為確認地址把電話打給了乙,乙改成了自己的地址。在本案中,乙在獲得財物之前並沒有佔有該財物,購物網站被騙,甲遭受財物損失,乙因此成立詐騙罪。

徐玉玉電信詐騙案

2016年8月19日,徐玉玉的母親接到了騙子的電話,對方聲稱有2600元助學金,並說這是發放助學金的最後一天,但需要將其原有的9900元通過atm機取出,以此來啟用銀行卡,再將原有的錢匯入一個指定賬號,到時候將助學金和原有的錢一起取出。徐玉玉照做了,騙子隨後關機,9900元學費被全部騙走。當晚,徐玉玉報警後在派出所回來的路上,心臟驟停,最終於2016年8月21日晚上9點30分左右搶救無效去世。

警方後來查實,六名犯罪嫌疑人從2016年8月開始的一個月時間內,以助學金為名累計詐騙3萬多元,最大的一筆就是徐玉玉案中的9900元。2017年7月19日,山東臨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陳文輝一審因詐騙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被判3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依法懲治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活動,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通過了《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這個司法解釋對電信詐騙的入罪標準採取全國統一數額標準和數額幅度,只要詐騙3000元就構成犯罪,這主要考慮到電信詐騙屬於跨區域犯罪,沒有必要由各地自行確定具體數額標準。很多時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如果查明傳送詐騙資訊5000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司法解釋認為可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了一些從重處罰的情節,諸如徐玉玉類似的案件,詐騙致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都可以從重處罰。

二維碼案

當前,使用二維碼進行電子支付已經成為一種新的交易習慣,於是大量的案件也應運而生。

張三在食堂吃飯,他發現只要出示付款截圖,老闆就以為付過錢了。所以他每天都用這個截圖來吃一碗30元的紅燒肉蓋飯,其實老闆根本不會仔細看付款截圖,因為人太多了。總共吃了30頓,共值900元。

這個案件如何定性?

如果屬於詐騙行為,則沒有達到數額標準,不構成犯罪;如果屬於盜竊,則系多次盜竊,構成犯罪。

盜竊和詐騙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被害人有無處分財產的能力和意圖,如果有則成立詐騙,否則可能成立盜竊。在這個案件中顯然是老闆遭受財物損失,他看了截圖,自願給了張三紅燒肉蓋飯,所以這是一種資源處分,因此屬於詐騙行為,但由於沒有達到數額標準,所以不構成犯罪。

另外一種與二維碼有關的是退款案。張三到某網站購物,結果被騙子盯上了。騙子冒充店家的客服,跟他說沒貨了,要他申請退款。騙子還說店家正好推出秒退服務,掃描二維碼秒速退款。張三掃碼後,開始填各種資訊:使用者名稱、銀行卡號、密碼。其實掃碼後手機就中了病毒,騙子可以看到張三輸入的一切資訊。騙子有了賬號和密碼後就開始取錢,張三的手機收到銀行取款的驗證碼。但騙子讓張三提供退款驗證碼,張三於是把銀行的交易驗證碼給了騙子,導致卡上的錢全被取光。

在這個案件中,一共有三方當事人:張三、銀行、騙子,這相當於騙取他人信用卡資訊在網上消費,按照司法解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想一想

生活中常見的二維碼案還有超市調包案。張三把超市的收款二維碼給調包了,顧客以為在向超市付款,其實是在向騙子付款。

這種案件一直有爭議,有人認為是顧客遭受財物損失,定詐騙;有人認為是超市遭受財物損失,定盜竊或者三角詐騙。你覺得這種行為屬於盜竊,還是詐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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