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動,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刑罰同本罪。
一定是國家機關
成立本罪必須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包括冒充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冒充」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下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上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冒充的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比如冒充省長的兒子,不構成此罪。
有人冒充根本不存在的國家機關,比如張三冒充內務府總管行騙,估計他清宮戲看多了,內務府是清朝專門處理皇帝的家事部門,這種冒充行為不可能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但是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如果張三真的騙到了財物,那就直接以詐騙罪論處,但如果騙取的是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比如騙色不騙財,那自然不構成犯罪。
如果冒充的國家機關是存在的,但是內設機構不存在,這不影響招搖撞騙罪的成立,比如有人冒充中紀委第888號巡視組,經查中紀委沒有這個巡視組,但對一般老百姓而言,很難知道某個國家機構的內設機構組成,所以這種冒充行為還是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自然構成犯罪。曾經還有人冒充中央某部門的調研局局長,但是該機構沒有調研局這個機構,行為人平常都用自行印製的該部門的信箋紙,很是唬人,到了各地都被奉為上賓,很多地方領導都相信他的關係很厲害,但後來才發現上當。法院就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招搖撞騙罪。
本罪的目的在於獲取各種非法利益,不限於財產,比如冒充省長騙色。如果冒充省長的兒子騙色那就不構成犯罪。由於本罪刑罰可能低於詐騙罪,因此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騙取數額較大財物時,就以詐騙罪從一重罪處罰。
想一想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為什麼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