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打擊考試作弊現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三個考試舞弊犯罪,分別是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
組織考試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刑罰一樣,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考試罪包括槍手和僱傭槍手者,它的刑罰較輕,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當然,並非所有的考試作弊行為都構成犯罪,畢竟刑法是最嚴厲的部門法,不到萬不得已,不應輕易使用。
首先,考試舞弊犯罪必須限定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許多領域都存在國家考試,且分屬不同部門主管,大致可分為教育類考試、資格類考試、職稱類考試、錄用任用考試四大類,共計200多種,比如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再如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又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現在高考的體育特長生加分考試,如果在上述考試中,教練組織他人替考,這可以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嗎?司法解釋給出了答案,認為在高考涉及的特殊型別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四、六級英語考試中作弊
當前,大學四、六級英語考試中的組織作弊經常見諸報端,那麼這種考試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呢?
《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製度」,「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准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但是這個規定太過於籠統,不能認為只要是教育部組織的考試都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而必須有法律明確的具體的規定。大學四、六級英語考試雖然由教育部組織實施,但是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類似的情況還有中考。
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准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可見,在這個規定中,並不認為大學四、六級英語考試和中考屬於國家教育考試。有人也許會問,那自考呢?上述辦法不也沒有規定自考嗎?難道自考也不屬於國家教育考試嗎?其實《高等教育法》第21條給出了結論,該條文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可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考生和槍手同罪
另外,在考試舞弊中,只有組織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以及代替考試者構成犯罪,單純的抄襲等考試違紀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
這裡要特別提醒大家注意代替考試罪,它既懲罰替考者,又懲罰僱傭替考者,換言之槍手和僱傭槍手者同罪。
所以現在很多大學,在高考期間禁止大一的學生請假,就是害怕這些學生為了蠅頭小利為他人替考,從而斷送自己的大好前途。如果在高考中做槍手,那是構成犯罪的,雖然刑罰不重,最高是拘役,但一旦有了犯罪記錄,以後的路就很難走了。所以為了防止這些人犯罪,乾脆一律禁止請假。至於大二的學生,估計是沒有人請去替考的,高中的知識可能都忘光了。
想一想
駕照考試中的作弊行為,屬於犯罪行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