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白雲機場客服熱線接到一男子電話舉報,稱其女友為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準備搭航班飛外地。警方迅速在酒店內找到該女子,並對該女子及酒店內相關人員採取了隔離觀察與新冠病毒取樣全套檢測措施。經檢測,該女子及酒店內相關人員新冠病毒檢測結果均為陰性。
經審查,男子劉某供述因女友鬧分手要回老家,其為了拖延時間挽留女友,便編造虛假舉報資訊。警方已依法對涉嫌編造、故意傳播恐怖資訊的嫌疑人劉某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無獨有偶,內蒙古也有類似案件,靳某某因咳嗽就診時謊稱新冠疫情爆發初期從武漢歸來,致多名就醫人員及家屬因害怕而離開。在醫護人員帶其前往發熱門診的路上,靳某某逃離醫院,最終確認其未感染新冠肺炎。後靳某某也以涉嫌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提起公訴。
上述案件的關鍵在於編造自己或他人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屬於刑法上的恐怖資訊。
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
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是2001年美國9·11事件後《刑法修正案(三)》所規定的罪名。「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何謂恐怖資訊,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出臺過司法解釋(《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認為「虛假恐怖資訊」,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資訊。
按照這個司法解釋,如果把感染新冠肺炎理解為重大疫情,上述案件構成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似乎沒有問題。
編造虛假資訊罪
然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的條款後增加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這個新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這四類虛假資訊從虛假恐怖資訊中單列出來。編造虛假資訊罪無論是基本刑還是加重刑,都比編造虛假的恐怖資訊罪要輕。
那麼,2013年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否就因為立法機關所增設的罪名而自動失效呢?
在這個問題上,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仔細審讀這兩個罪名,你會發現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對於傳播途徑沒有限定,編造的恐怖資訊也在「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之後用了一個「等」來進行兜底,但是編造虛假資訊罪的傳播途徑僅限於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所編造的資訊也嚴格限定為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四類,其後無兜底條款。
因此,不少司法機關認為,如果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虛假疫情自然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以編造虛假資訊罪論處,但是如果採取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以外的其他方式,比如直接致電機場客服電話或採取口耳相傳的方式來傳遞資訊,則依然要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論處。廣東與內蒙古兩地的司法機關顯然也採取了這種立場。
你覺得上述司法機關的處理合理嗎?
刑法中的恐怖資訊
在刑法中,恐怖資訊並非單純讓人感到恐怖的資訊,否則它的範圍就沒有邊界,學校傳聞有厲鬼出沒,宿舍風聞滿是蟑螂,雙黃連傳說脫銷,這些事情似乎都會讓人感到恐怖,但這能屬於刑法中的恐怖資訊嗎?
人類唯一應該恐懼的是恐懼本身。疾病讓人恐懼,但司法不能迎合民意的偏狹,必須有所超越,有所引導,否則司法就會成為一種情緒化的表達,不僅無法幫助人們擺脫恐慌,反而會放大這種恐慌。
因此,刑法中的恐怖資訊並不等同於日常生活用語中的恐怖資訊。司法雖然要尊重民意的表達,但又需要超越民眾的偏見。感染新冠肺炎不是一種罪惡,也並非人群中的異類,不能在病患或疑似病患身上任意貼上恐怖資訊的標誌,否則也是對病患的汙名化。這其實也是《刑法修正案(九)》之所以將虛假疫情從虛假恐怖資訊中單列出來的一個重要理由。
法治的一個不變命題在於對權力的限制,越是緊要關頭,越是要堅守法治精神,避免權力因著對民意恐慌的遷就任意而為,從而釀成更大的恐慌。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充滿著各種誘惑和試探,無數條岔路、小徑和交叉路口,每一個小的動搖都可能誤入歧途。人生充滿著突如其來的變故,這本是人生常態。法治建設也是一樣,不可能一帆風順。不能因為一場突發的疫病就偏離法治的軌道,讓權力打著緊急狀態的名義便宜行事,率性而為。當疫病蔓延,民眾身處恐慌之中,人與人的疏離與敵意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有權機關不能任由這種恐慌情緒氾濫成災,必須嚴格按照法治的精神節制權力,超越恐慌。這樣才能避免醫學上的瘟疫轉變為社會性瘟疫的巨大劫難。
想一想
你有沒有在網路上不小心傳播了虛假資訊呢?